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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审涉案金额66亿赌球案 两年不到赚数百万
 

青岛新闻网 2009-01-18 16:06:57 解放网-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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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18日,涉案金额66亿余元,涉及被告20人的特大网络赌球案在上海开审。据悉,该网络赌场在两年不到的时间,吸纳66亿元的投注,非法所得数百万元。

    新闻晚报1月18日报道 涉案金额高达66亿余元,涉及被告20人,今天上午,建国以来上海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赌球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此案涉及众多被告和来旁听的家属,普陀法院特意选择在周日加班审理此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查明,从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间,钱葆春、邹军等人利用掌握的境外赌博网站账号,合伙担任“太阳城”、“新宝”、“克拉克”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各自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短短两年不到的时间,吸纳了66亿余元的投注,非法所得数百万元。截至发稿,本案仍在审理中。

    开网络赌场获利160余万

    检方在起诉书中称,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邹军、钱葆春、刘必清利用他人提供的境外赌博网站开设的网络赌博账号,合伙担任“太阳城”、“新宝”(又名“皇冠”)等赌博网站的代理人,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各自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并从有效投注额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由三人均分。

    在此期间,被告人钱葆春、邹军、刘必清先后发展了顾家凯、戴里以及马新国等人为下级代理或会员参赌。同时,以支付工资的形式,先后招募被告人陈钧杰、周伟明等人为开设的网络赌场服务,陈钧杰主要负责为下级代理或会员开设赌博账号,结算、核对赌账等;周伟明等人主要负责与下级代理人交接赌账。

    其中,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7月底,仅通过“太阳城”网就接受投注金额达60余亿元人民币。被告人钱葆春、邹军、刘必清从开设“太阳城”、“新宝”网络赌场中非法所得人民币160余万元。

    此外,2007年2—3月起,被告人钱葆春、邹军、温翔霖及唐通利合伙利用“新宝”、“克拉克”、“太阳城”等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开设网络赌场,在2008年5月1日至6月1日间,仅“新宝”网的投注金额就达1.59亿余元人民币。

    2008年4月底起,被告人钱葆春、林兴、刘俊、包列及唐通利等人合伙利用“克拉克”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账号,开设网络赌场。仅2008年5月1日至23日,投注金额高达4.4亿余元人民币。

    赌博公司和“庄家”三七分成

    站在被告席上,这些曾呼风唤雨的“庄家”揭开了网络赌博的秘密。

    要开设赌球网站,首先要找到愿意合作的国外赌博公司。在“庄家”们眼里,一般来说,澳门、马来西亚等地的赌博公司比较容易接洽。在双方都比较满意对方的情况下,赌博公司会给庄家一个网站和一个股东账号,庄家凭借这个股东账号就可以进行赌博活动了。拿到股东账号后,为了“扩大影响”,庄家首先会千方百计寻找下线,然后与下线约定,将盈利的一部分给下线。随后,下线便会在各地大量寻找赌徒。通过网络下注的模式,让赌徒可以参与到国外赌博公司的赌博活动中。

    此外,为了不抛头露面,庄家还会雇用几个信得过的人作为操盘手,负责计算核对赌资,为赌徒开设帐号,并根据赌徒在赌博过程中的 “表现”,分别设定信用额度。

    “庄家”赚的钱,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最少的一部分是国外赌博公司给的“工资”,一般每个月固定拿几千块钱。第二部分是“庄家”当初与赌博公司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赌资的分成。一般来说,赌博公司从盈利中抽取三成,剩下的七成属于“庄家”,这是“庄家”最主要的获利来源。这七成中,“庄家”要拿出部分交给下线作为“工资”。第三部分,是有效投注额的返水,也就是通常理解的“分红”。在赌徒们的有效投注后,无论输赢与否,作为“庄家”都会得到赌博公司的红利,额度通常在投注额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之间。

    网络赌博取证困难

    由于现在的网络赌球多采用 “金字塔”式的运行结构,赌球者总是处于网络赌球“金字塔”中的下级平台,根本看不到上级平台的情况;但上一级平台却能够轻松监控到本级以下整个平台的情况,包括下级代理的全部投注情况、参赌人员的具体信息等。正是利用这样的信息不对称,赌博公司可轻而易举开出利于“庄家”的盘口、赔率,做到稳赚不赔。

    此外,“庄家”的获利方式也决定了其只赢不赔。因为比赛结果虽然难以预测,但每一个“庄家”都要向他所有下属的会员抽头,无论比赛是输是赢,“庄家”都有固定收入,保证自己稳赢。

    作为新型赌博犯罪,网络赌球参赌方便、隐蔽性强、涉赌金额巨大,在吸引众多赌徒的同时,给司法机关对网络赌球的查办带来一定难度。传统的赌博可以通过收钱记录、赌金、口供等取证定罪。可当赌球是在网络上进行、代理人与赌客都是通过网络单线联系时,取证就变得相对困难。此外,由于大部分赌球的网站服务器都设在国外,不受我国法律约束,因此,司法机关对网络赌球打击的主要目标就从赌球网站转为赌球代理人。但这些代理人都是独门独户操作,往往都是下线,很难触及到“大庄家”。

    而网络信息本身的种种特点,也给网络赌博的取证和调查带来了难度。一方面,网上赌球证据易破坏,会给取证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同时,网络赌博的资金交割并非实时发生,存在着时间差,使得涉案金额难以准确区分认定,赌球资金的流向也难以查清,无法有效追缴赌资。(钱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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