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新生
全国研究生考试刚刚结束,山东齐鲁电视台制作现场直播节目,就考生迟到失去考试资格展开讨论。
故事非常简单,考生迟到后,向保安下跪求情,希望能够通融通融。保安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之后,拒绝让其进入考场。电视直播观众踊跃投票,绝大多数观众同情考生,认为应当让其进入考场。在一个个电话中,可以感受到人情的温度。然而,我们不能不遗憾地指出,正是在这浓浓的气氛中,我们看不到 法治的深度。
作为现场嘉宾,我希望主持人把问题还原成下面几个问题:首先,不允许迟到的考生入场规定是否合理?其次,这一规定是否有改进的空间?第三,在法律规则没有修改之前,执行规则的人员能否通融?
全国研究生考试入场规则明确规定,考生必须按时入场,如果迟到十五分钟,可以入场参加考试;超过十五分钟,则取消考试资格。这就意味着那位考生迟到的不仅仅是十五分钟,而是二十分钟。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当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面对如此具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规则,我们还能为考生说些什么呢?
从情感的角度来看,考生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只是由于一次意外,而失去了考试的资格,当然令人感到遗憾。可是,如果经过公示的法律规则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那么,会不会还有其他的人如法炮制,为自己的过错寻找借口?
这不仅仅是一个生活细节问题,它同时也是一个生活态度问题,一个对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的心态问题。
任何法律规则都不会凭空而来,在每一个法律规则的背后,总有许许多多的人群在博弈。法律规则生效之后,不同的人群面对法律规则,会有不同的态度。但是,在法律规则没有修改之前,我们是破坏法律规则呢?还是恪守法律规则呢?
正如现场嘉宾所指出的那样,在这一事件中,考生的惊人之举,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这种悲情主义的做法,在一个转型的社会,比较容易争取社会同情。然而,下跪求情,希望法外开恩,不是一个理性社会所应有的正常现象。当我们每个人都希望以自己的情感诉求,突破法律规范的时候,这个社会不是法治社会。
纠缠于细节,对考生迟到的原因进行推测,不是本期节目的目的。节目的目的应该是告诉观众,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
对这样一个简单的社会现象展开讨论,似乎有些小题大做。所以,作为现场嘉宾,笔者竭尽所能,期望所有的观众在夜深人静,关上电视的时候,都能反复考虑这样一些问题:在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的历史时期,我们对待法律规则究竟应该采取怎样的态度?破坏规则的革命者为什么能够赢得公众的同情?打着悲情主义的招牌,为什么能够在中国的大地上获得成功?不是因为中国缺乏人性,而是普通中国人缺乏规则的制定权,所以,他们对那些揭竿而起的革命者总是充满同情。那些卑躬屈膝突破法律规则的升斗小民,之所以被千古传唱,就是因为他们是在以非常极端的方式,破坏强加给他们的法律规则。
假如公众没有法律规则的制定权,那么,他们要么以革命的方式夺取规则的制定权;要么以悲情主义为掩护,在体制内部冲破法律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希望决策者在制定法律规则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让法律规则成为公众普遍共识;对那些试图打着弱势群体的旗号,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应当旗帜鲜明地予以揭露,决不能让少数人从违反法律规则中获取收益。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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