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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剖析青岛名模案:“相约自杀”不能减罪
 

青岛新闻网 2009-01-12 14:26:17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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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剖析杀害青岛模特案认为改判可能性很小
还认为凶手事后“自杀”不排除畏罪自残可能

徐倩遇害前曾经是媒体关注的明星

    记者 谭雯雯 

  晚报讯  近日,晚报连续报道了模特徐倩在丽江被杀的事件,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魏磊死刑缓期执行后,魏磊马上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这个案子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冯恩杰认为,如果魏磊没有有力新证据或者加大赔偿数额,那么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相约自杀”不能减轻罪责

  魏磊称,2007年11月4日晚上,他和徐倩两次发生性关系后聊起了各自的生活,都觉得活着没有意思,就提出了一起死的问题。两人都同意了,徐倩提出下不了手,要先死,魏磊就将徐倩掐死。然后他用水果刀割自己手腕,见流血了,便上床去睡觉,但天亮时又醒过来了。

  冯恩杰认为,从魏磊的杀人过程看,他掐死徐倩是故意行为,在杀人的过程中,他没有中途停止,事后也没有实施抢救,因此在杀人过程中,他没有任何法定从轻情节。从法律上说,不管是出于“相约自杀”,还是别的什么目的,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罪名就成立了。

  自杀行为可能是畏罪自残

  魏磊称,在杀死徐倩后,他曾经数次割腕自杀、用绳子勒自己脖子,还写下“遗书”寄回家里,但是他自杀了两天也没有死成。冯恩杰认为,单从魏磊的自杀行为不能判定他的自杀是否是他所说的“相约自杀”。冯恩杰说:“他的行为动机有三种可能性。一种是他可能真的是和徐倩约好自杀,他也有权结束自己的生命。第二种可能是魏磊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畏罪自杀。第三种可能是他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而作出故意自残的行为,希望以此达到博取同情、逃避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但是无论哪种可能,这些自杀的行为同样不能成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无新证据改判可能性很小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魏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原因,冯恩杰分析,是魏磊有自首情节并且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这些都是法定从轻的情节。一审判决后,魏磊提出上诉,认为判决太重,要求改判。对此,冯恩杰认为,上诉是不加刑的,且刑事二审的原则是“偏轻偏重不改判”,过重过轻才有改判可能。一审判处魏磊死缓,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量刑在这个范围之内。因此,如果魏磊没有新证据提交,也没有加大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数额,就很难在二审时得到改判。如果魏磊以他现有的证据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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