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首席记者 朱丽娜 通讯员 杨娜)收取他人贿赂后,某金融机构信贷员于某向其违法发放贷款。近日,于某被乳山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于某曾担任某金融机构信贷员。自2005年开始,在近两年的时间里,于某给谭某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不考虑贷款人资产情况和实际偿还能力,编造虚假客户资料,不考 察贷款实际用途,不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等,共违法发放贷款224.5万元。乳山市公安局在侦查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于某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是立案侦查。结果发现,在为谭某违法发放贷款期间,于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谭某贿赂现金、物品等,受贿财物合计18万余元。
此后,乳山市检察院向乳山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