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胶州人吕某在给公司开车送货的途中身亡,吕某的妻子周女士从肇事司机处获得赔偿后,再次向丈夫的公司要求5.5万元的死亡补助金。经过两次上诉后,市中院以周女士已经主张了权利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2年6月6日,胶州里岔镇的吕某因公去青岛送货,在回来的途中遇到车祸身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分别承担了70%和30%的赔偿责任。在事故调解后,周女
士认为丈夫是在工作途中遇车祸身亡,丈夫所在单位也应该给付死亡赔偿金,于是将单位诉至胶州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周女士没有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周女士不服判决上诉到了市中院,市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伤害赔偿纠纷,不需进行劳动仲裁。撤销原裁定,指令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胶州法院重审后认为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周女士向单位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合理。
周女士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了市中院,认为丈夫的用人单位曾在车祸后,作了一个“愿意承担吕某因公死亡的一切后果”的书面协议,因此法院应该按照协议赔偿55000元。
市中院再次审理后认为,周女士已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了权利并获赔偿,就不能再向雇主主张权利了,因此维持原判。(赵亚麟 刘富玉 曾宪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