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天要价”的警钟
2008 年4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新华航空公司与郭岳炳解除劳动合同;自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驳回新华航空公司索赔 750万赔偿费的反诉请求。 对于辞职飞行员的“零赔付”裁决,在全国这是首例
“零赔付”的不懈努力
“零赔付”的裁决仅仅只是飞行员郭岳炳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个起点,因为仲裁获得“零赔付”并不意味着飞行员在维护劳动权益已经取得最后的胜利。众所周知,除国际航空公司外的绝大多数航空公司,都在与飞行员的劳动纠纷中一致采取 “拖” 的战术,你不上诉,他也会上诉。更何况,郭岳炳的劳动权益遭受了航空公司的侵害,要求航空公司赔偿自己劳动损失的要求没有得到仲裁裁决的支持,为此他在第一时间,也就是有人还在专门撰文叫喊“不要笑的太早”的时候,郭岳炳已经在判决的第二天,就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新华航空公司承担全部违法、违约责任 。
“距离法律标准”最近的判决
8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郭岳炳诉新华航空公司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 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与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二00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解除。
二、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三、 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空勤登记证交付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提交的上述证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为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办理飞行技术档案、身体档案、飞行执照的暂存手续。
四、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二00八年二月份工资六千二百九十八元(已扣保险、住房公积金),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一千五百七十四元五角,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五、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郭岳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 驳回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旅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讼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 (反诉被告)郭岳炳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反诉被告)中国新华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意义深远”在案外
近年来航空业出现大量飞行员辞职事件,而在辞职过程中航空公司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漫天要价,大量的类似劳动纠纷案件最终以飞行员的天价赔偿而告终。
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对于航空公司要求支付赔偿费的的要求由于航空公司并没有相关的证据去支持自己的主张,也没被这次判决所支持。可以说本案判决是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适用中的一个成功案例。为以后法院依法解决类似的飞行员辞职劳动纠纷,开了一个好头,为飞行员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一面镜子,摈弃采取极端方法解决辞职纠纷的错误做法,当然,也同时告诫了航空公司如何尊重飞行员的劳动权益,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依法使用飞行员。
判决中的一些遗憾
尽管这次判决的结果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其中还是有着一些让人感到遗憾的地方。
首先,郭岳炳在与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是一名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军龄理应计算为工龄,而航空公司并未将他们的军龄算为工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但这个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其次,要求航空公司支付无故拖欠、克扣应得的全部飞行安全奖工资报酬的请求也没有支持。
再次, 尤其严重遗憾的是,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没有支持郭岳炳要求航空公司超时飞行和不按规定安排疗养,承担违法、违约的责任。
也许,法院在作出这样判决的时候出于这样或者那样考虑, 权衡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的博弈的背后可能涉及各个方面利益 ;也许,法院是在摸索着前无先例的判决,谨慎的朝着司法公正的方向迈步。但要知道,对这样的判决是否能更好的去保护广大飞行员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使航空公司侵犯飞行员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所收敛?都是令人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