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从今年3月起,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问责制,目前全省共问责42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05人、科级干部266人、一般干部38人———涉及9个省直部门和14个州市。舆论普遍肯定云南省这几个月实施问责制后所取得的成果。
实行行政问责制,是新时期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需要。“问责”首先要明确责”之所在。现在常有这种现象:有些地方和单位“无责可问”,一项决策出现失误,在追究
责任时,却没人对此负责;一项任务,需要大家来做,最后却得不到具体落实。所谓“人人有责”,实则是“人人都不用负责”。出现这种现象,固然与一些人遇见利益就揽、遇见责任就推有关,但客观地说,也有一个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对一些工作任务,我们习惯于提出许多原则和要求,但却没有具体指明谁是责任人,谁该负哪个环节的责任,也就是职责不明,导致工作不落实、事情没人做,使“问责”成了摆设。
问责,要明确权与责,做到权责平衡,有多大权,就该担多大责。事实上,当责任分解到具体的人身上,责任就会变成一个很清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个体去自觉履责。同时,强调个体的“我”应承担哪些具体责任,效果就要比提出一些抽象的要求再笼统地说“人人有责”效果好得多。而在另一方面,也只有当责任的主体明确后,我们的“问责”才能有效地施行。
如何“问”?问责制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起到监督干部、促进工作的作用;用不好,责任“问”得太轻会流于形式,“问”得太重可能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把握问责这个度,如果只靠“上级”,恐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行政问责制的启动和运行应该始终依靠制度,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让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问责,不应是“人问”,而应由“制度问”,这是避免问责“雷声大雨点小”的根本所在。
问责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努力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建立健全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体制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施问、有错必追究的工作机制。哪些属于问责事项、如何问责、问责后应该如何处理等,都需用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有效的“问责制”,还需要动员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没有群众的监督,问责就不可能取得满意效果。 (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