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应该是政府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激发公务员的行为,以实现共同的行政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行政资源分配给国家公务员或行政组织的过程。错误的激励机制只会适得其反,徒增一些官僚习气,减少腐败的免疫力。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中新社6月22日)
建立公务员正
常退出机制,已经到了非建立不可的地步。在此前各地展开的各种退出机制建设的摸索中,不约而同地采取了“高价赎买的政策”,即一次性提供高额辞职补偿金,带有强烈的激励色彩,综观国内各行各业,辞职竟然需要激励者,公务员独一份也。难怪有人感慨夹杂着激愤说:公务员身份几乎就是一张大额远期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是政府,收款人是公务员。付款日期视公务员的心情而定。这是一种典型的制度性腐败,当事人中谁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却能共谋获得高额回报,而唯一的冤大头则是国家财政———由此积累起来的是公众的愤怒。
公务员正常退出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辞职,三是提前退休。其中的“辞退”问题已经在《公务员法》中有了明确规定,属于已经建立起来的部分,不再赘述。“辞职”和“提前退休”,是公务员退出机制建设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两种情形。其中,“辞职”又包括了:普通公务员的自愿辞职和高级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引咎辞职”进入党政干部的相关条文有段时间了,而引咎辞职稀少,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迄今没有制定一个清晰的退出机制,使问题官员抱定“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信念。“引咎辞职”的极端敏感性使各地政府都回避在这个问题上明确表态,制定条文的动力也不足。相比而言,在普通公务员的自愿辞职上,地方政府表现出了极大的制度建设的热情,究其根源,是由官本位、铁饭碗思想而来的“同情心”在作怪。
让我们看看武汉市委市政府此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为例,看看地方政府是如何引入鼓励机制的。该意见中规定:对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自愿辞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到非公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将一次性给予5年至8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其他地方政府的规定大同小异。政府选拔公务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哪条法律规定过政府其中一项职责是激励公务员辞职的?这跟企业不考虑如何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调动起来,而鼓励员工辞职一样,都是不务正业。
虽然《公务员法》施行多年,“公务员”的说法也喊了很多年,但是地方政府的老母鸡情怀太重,滥施爱心,对辞职的公务员总是心怀莫名的歉疚,总觉得不采取办法补偿一下说不过去,而且总是不考虑工薪阶层的感受,提供畸高的补偿。公务员在这样的一来一往中,被塑造成了“请神容易,送神难”的那尊“神”,其实,哪儿有什么神,如果有的话,它的名字也应该叫“心魔”———公务员铁饭碗思维下自我感觉良好派生出来的奇怪的岗位金钱补偿观。
这种行为对在职公务员不仅不能形成激励,还会产生严重的高人一等的错觉,并极有可能把这种错觉转化为行为的航标。正确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应该是政府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激发公务员的行为,以实现共同的行政目标,按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行政资源分配给国家公务员或行政组织的过程。错误的激励机制只会适得其反,徒增一些官僚习气,减少腐败的免疫力。
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的指导思想之一应该是弱化官本位思想,树立全体劳动者平等意识,建立正确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不会担心公务员身份继续等同一张大额远期汇票,继续消耗大量纳税人的钱财,也才不会担心公务员在这种制度安排成长为与“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兼容的异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