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金彪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一案,日前作出二审判决:杨金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从2002年至2004年,杨金彪在担任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宁夏金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丁海玉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谋取利益,并收受丁海玉贿赂的钱财9万多元。其中,2004年5月,丁海玉送给杨金彪一套价值6.
7万多元的营业房,杨金彪将房产权证办在其妹夫的名下。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后,杨金彪主动交代了其3次收受丁海玉贿赂3万元的事实:2002年秋的一天,杨金彪妻子住院,丁海玉前往看望时送给杨金彪人民币1万元。2003年夏的一天,杨金彪借用丁海玉的车,带着妻女外出旅游,在车上,丁海玉单独给杨金彪1万元。2003年八九月间,杨金彪在外学习期间,丁海玉请杨金彪吃饭,给杨金彪1万元现金。
案发后,杨金彪被纪检部门和所在单位予以“双开”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
2008年3月22日,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5月2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杨金彪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