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的多病老父亲状告一级肢体残疾的33岁女儿,以父女关系多年来存在尖锐矛盾为由要求女儿搬出位于李沧区青山路的一处房屋,而女儿则以希望能够照顾父亲为由拒绝搬出。昨日下午,父女俩在浮山路街道办事处社区法庭上展开辩论。
老汉想让女儿离开家
原告李老汉在法庭上称,1998年他与前妻离婚,李某某跟随其生母生活。10年来,他帮女儿承租了一套住房并且每月给她邮寄200-
300元生活费。在女儿到北京住院期间,自己去北京住在地下室三个月,跑前跑后照顾女儿。但是女儿曾经把他在莘县路开办的诊所内的器械、书籍变卖,还导致自己五次住院,并有两次病危。莘县路房屋拆迁后,他获得了李沧区青山路一处安置房,女儿在装修即将完工时,强行迁入并更换了门锁。由于跟女儿矛盾重重,自己又患有重病等,他要求女儿搬出青山路的房子。李老汉在法庭上说,女儿完全是看中了他的多处房产,他希望女儿能搬出青山路的房子,而且他可以一直为女儿提供租房。
女儿称不是图房子
李老汉的女儿李某某则认为,自己是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诊所停业后才把器械变卖,自己住院期间父亲也没来陪,全都是其亲属陪同的。说到父女感情,她说,自己从来没有跟父亲产生过节,虽然患有肢体一级残疾,但是自己也有医护专长,希望能跟父亲住一起,以便互相照顾。对于父亲的争遗产说,李某某则说,只想跟父亲住一起,没考虑过争遗产。由于父女俩分歧较大,法庭上未能调解成功,李沧法院将择日再审此案。(孙启孟 原野 摄影报道)
孩子能自理
父母可不管
山东文锦律师事务所的刘惟佳律师认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子女年满18岁有自理能力的,父母可不再照顾其生活,也可不提供居所,同时有权让子女搬离自己的住处,但如果子女的户口在房子里,子女有居住权。此外,如果子女年满18岁仍在读书或没有自理能力,父母应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子女有精神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抚养义务。如果子女身体有残疾,没有劳动能力,父母仍需供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