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大爷2001年买了一套期房,但是因为开发商迟迟不交房,再加上水电、暖气、道路、消防等配套设施不全,朱大爷至今没住上新房。为此,朱大爷将开发商告上法庭,黄岛法院一审判开发商赔偿15万元。昨天,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这起房产纠纷案件。
逾期交房滞纳金超千万
2001年10月,朱大爷在黄岛开发区长江路和太行山路路口处,购买了一套价值76万余元的期房,协议规定当年11月份交房
,逾期每天支付房款5%的滞纳金。但是,开发商迟迟没有交付房产,直到2002年8月31日,才将钥匙交给朱大爷。这时,按照协议规定的滞纳金赔偿标准,滞纳金已经超过一千万。朱大爷告诉记者,他领到钥匙后上门一看,发现小区的配套设施不全,不但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没有通上道路和暖气,连水电设施都是临时施工用的,而且房子内部墙面多处裂缝,没法入住。
一审判开发商赔偿15万
2006年4月份,朱大爷将开发商起诉到黄岛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00元租金损失的1.3倍计算,赔偿从2001年11月到2006年4月之间,延迟交房带来的实际损失共94万余元,并放弃协议中约定的滞纳金赔偿标准。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只支持了朱大爷从2001年11月到2002年8月的租房损失,共计15万余元。
双方不服上诉中院
对此判决,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服。朱大爷认为法院计算的交房年限不对,而开发商认为朱大爷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根本没有依据,他们没有赔偿义务,因此双方分别将此案上诉到市中院。
昨天下午,市中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上,朱大爷认为他所购买的房产根本没有经过验收,所以没有交房资格,购房损失应该计算到他向法院起诉之日。“他们的计算方法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每平方米500元的租金已经高出了实际租金的8倍多。”开发商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15万余元的赔偿已经超出了实际标准的10倍多。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过程中,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记者 赵亚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