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聪 实习生汤玉琼 通讯员俞时)得知公司的法人竟由自己变成了外甥,78岁的台商刘某将办理变更登记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6日,记者获悉,江汉区法院与武汉市中院均判决:此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1992年,台商刘某在武汉投资创办了一家公司,刘某本人担任法人和董事长,他把日常事务交给在武汉的外甥陈某处理。
刘某没想到,2005年陈某向工商局提出变更申请,法人与
董事长都变成了陈某。这份申请于当年4月获批,申请书上签的还是刘某的名字。
刘某认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模仿自己笔迹写申请,而工商局依据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这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将工商局告上法庭。
庭审期间,作为第三人出场的陈某表示,公司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就是自己代舅舅签名,而此次变更登记的材料也是如此,既然前后签名都为自己所签,那变更程序便合法。
江汉区法院调查发现,公司成立之初刘某曾写下委托书,定由陈某全权代理筹办公司期间的一切事务,包括签名。但这份委托书的效力至公司成立时为止。因此法院认为,陈某在工商变更登记申请中的签名属伪造,并核准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陈某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要求认定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最终仍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