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足球运动员郑智签约为耐克品牌代言后,又穿阿迪达斯品牌产品出席公开活动,引发争议。为此,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将德国阿迪达斯公司、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以及郑智告上法庭,索赔800万元。
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耐克公司诉称,2003年7月1日,耐克公司与郑智签订赞助合同,约定郑智为耐克品牌代言,在
满足球队统一着装的要求下,郑智在公开场合应尽可能穿着耐克产品,并参加该品牌的商业宣传活动,合同期间不得接受其他运动品牌的赞助、穿着其他品牌、参加其他品牌的商业宣传活动。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
耐克公司代理人称,阿迪达斯公司为争夺市场,于2004年8月起与郑智洽谈赞助合同事宜,致使郑智2005年3月18日向耐克公司发出终止赞助合同函,但耐克公司并未接受终止合同。2005年至2006年间,郑智多次穿着阿迪达斯产品公开参加训练、比赛以及商业宣传活动。2006年5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公开声明郑智已经是其签约球员。耐克公司认为阿迪达斯公司和郑智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郑智与耐克公司是否已解除合同成为案件焦点。郑智的代理律师辩称:2004年下半年起耐克公司就没有向郑智支付合同规定的报酬,耐克公司违约在先,郑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双方合同在2005年3月就已解除。
郑智的律师还称:阿迪达斯公司是中国足协和中国国家足球队的指定赞助商,郑智是国家足球队队员,受中国足协指派参加活动时穿阿迪达斯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阿迪达斯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德国阿迪达斯公司与本案毫无关系;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耐克公司起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成立之前;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确实与郑智签约,却是在确定郑智已解除与耐克公司的合同后才找郑智代言的,并不存在事先利诱郑智违约,共同实施侵权。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文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陈亚利 陆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