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廉德金一案二审维持原判。廉德金是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教导员,在济南“7·9”爆炸案中,为主犯提供爆炸物,一审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廉德金不服一审判决的理由是,他在主观上不希望危害后果发生,在运输爆炸物过程中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的辩护人认为,不能用陈志等人行为的危害后果来判定廉德金行为的危害性。廉德金犯罪
只是听信了陈志用炸药炸石头的谎言,主观上并没有实施严重犯罪的恶意。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数量达到黑火药1千克以上的最低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即属于“情节严重”。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不仅指在运输爆炸物过程中,也包括利用非法运输的爆炸物造成的严重后果。陈志正是利用了廉德金提供的爆炸物,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二审法院对此持同样看法。
廉德金承认,他知道私自给陈志提供爆炸物是不合法的,但不知道陈志会用雷管和炸药做违法的事。
他在一份自写的“陈述”中说,我没有想犯罪的目的,由于陈志是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又是朋友,以建房为由向我索要爆炸物品,过于相信他,交友不慎,上当受骗,走上犯罪。”他还说自己平日在单位“认真工作,积极参与大要案的侦破,多次被记功授奖,有上进心。在看守所时,积极协助看守所做好帮教工作。案发后非常后悔,感到对不起党和人民,写下了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