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学生王某与男友火某双双酒醉于某招待所一房间内,并发生了性关系。因夜不归宿,在遭父母痛斥时她说出了自己未回家的缘由。想到女儿的失身,王某父母痛不欲生,遂将火某“扣留”家中以此逼迫火的父母“谈判”。当警方将火某解救出来后,不料他又因涉嫌强奸被警方拘留。一次少男少女酒后的“出轨”,由此转化成了一起刑事案件。那么,两人酒醉后发生了性关系,火某是否构成了强奸罪呢?
昨日,被 一审法院认定有罪的火某,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听到了对他的终审判决: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判决火某无罪并当庭释放,且不承担王某的经济损失。当火某双手接过这份还自己清白的终审判决书后,泣不成声的他当庭向主审法官深鞠一躬。
一起强奸案历经两审两判
火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历经两次一审、两次二审。昨日的宣判,是此案第二次二审后作出的终审判决。在此之前,由甘肃省某县检察院指控火某犯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提起索赔一案,由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经过一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人火某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303元。在一审宣判后,火某和王某均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市中院审理后,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的裁定。随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对火某涉嫌强奸案进行了重审。经过重审,一审法院再次作出了一审判决:火某强奸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民事原告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1303.10元。此次宣判后,火某与王某均再次表示不服,第二次提起了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少男少女醉酒后“乱性”
王某是某县一所中学的高二年级学生,而比她大4岁的火某则只有小学文化,是当地的一个农民。2005年10月,两人相识后,由于经常在一起玩耍,渐渐地“友情”便演变成了“恋情”。2006年5月4日下午4时许,王某和几个同学在当地一山上玩耍时,接到了火某的电话,她便告诉了火某自己的位置。时间不长,火某带着几个朋友也来到该山,并且在山上喝了9斤啤酒。因为喝得高兴,他们又下山到一酒楼接着喝酒。在酒楼里,几个人喝了大约27斤啤酒,而王某一个人就喝了大约七八斤。火某等人大约喝到凌晨零时左右才离开酒楼。
据火某陈述时称,当时他让王某回家,但王某说:“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打(指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于是,他便建议去上网。但到了网吧门口,因为其他朋友都回家了,所以他就领着王某去了某招待所,登记了一间房子。在该房间内,两人先是相互依偎着在床上看了会电视,后来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上午8时许,王某独自离开了招待所。而王某则说自己不知怎么被火某带到了招待所,并在迷迷糊糊中被火某强奸。次日上午7时许她醒来后,看到情形不对,便将火某骂了一顿后回了家。回家后,她看到找了一夜自己的母亲正在焦急哭泣。在母亲一再逼问并且跪倒在她面前后,王某遂将发生的一切告诉了母亲。
终审:火某无罪当庭释放
在对此案所有证据一一进行查证后,市中院认为:涉案人王某案发上午,在离开火某后独自回家时并未报警。而此案案发的起因,则是王父得知女儿失身后,将火某带至家中盘问,因火某父母满足不了其所提条件而报警引发。王某案发时已成年,其承认与火某正在谈恋爱,这与火某供述吻合,因此可认定两人为恋爱关系。从现有证据看,火某与王某酒后确有性关系发生,但认定火某违背王某意志发生性关系尚有存疑之处,不能证明火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王某在事后特殊环境条件下所作被强奸的陈述,不能认定就是事中的不自愿,且在此案二审期间,王某经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其在侦查阶段所作陈述的真伪无法得到进一步核实。
综上所述,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火某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因此不能认定王某所受经济损失,就是火某的侵害行为所致,其所提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市中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火某无罪”的终审判决。 (记者 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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