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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新劳动合同焦点 确定连续工作存争议

青岛新闻网  2007-12-23 17:37:24  青岛晚报

 

       根据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我市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这一文本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由于与新的劳动合同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许多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为此,本报记者特地邀请德衡律师集团资深律师郑惠对劳动者关心的五个问题做了详细解答。

       连续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问:劳动合同法中对签
订无固定期合同条款中“连续”如何理解争议颇多。比如,中间间隔一段时间算不算连续签订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连续计算工作时间,中断多久能导致工龄“归零”?

       答:此前发生的“华为”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对“连续”如何理解的争论。目前,各方专家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中间间隔一年以下的,都应按连续计算,也有人认为,应该确定为六个月以下。还有的认为,只要有间隔都不应连续计算。但无论怎样,该问题都应以立法部门制定的相关配套规定为准,近几天内该规定就会出台。我相信,该规定对这个问题一定会有所解释的。

       企业打“擦边球”咋办

       问:针对工作多年的老员工,是否可以打“擦边球”,将签订多年合同的老员工全部变成劳务派遣制员工?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所以,原则上法律是禁止上述情形发生的。

       另外,单位应考虑实际操作中的成本问题,如果将老员工全部变成劳务派遣制员工,单位首先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涉及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制员工,不但不会节约成本,还需要向劳动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反而增加了成本。当然,对于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由于采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用工单位可以不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保险等事宜,可以节约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对用工单位来说,还是比较有利的。

       加班注意留下证据

       问:单位为了规避支付加班费采取了以下措施:不设考勤卡,薪资通知书注明工资含加班费,劳动合同选择了不定时工作制,怎么办?

       答:司法实践中,对劳动者加班的证据保全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人证、通话记录、收发邮件时间等,当然,最有效的证据还是单位确认的加班时间。

       如果薪资通知书注明工资含加班费,由于加班的工资比平时的工资是高许多的,可以通过推算的方式,计算出薪资通知书注明工资的数额减去加班费后,剩下的工资数额是明显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员工同工要同酬

       问:企业为了规避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在公司内部重新成立新的公司,并限制这一部分职工从事另外的工种(其实和企业其他职工做的相仿的工作),这样就形成了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分工的用工事实,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真的这样操作,出现了“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单从理论上讲,是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必须认识到公司很可能会面临事实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者会发现,我虽然是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事实上我生产的产品都是属于乙公司的,劳动者很可能会主张与乙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用此办法规避“同工同酬”的规定,实在是得不偿失,对员工薪酬的划分,应该通过完善公司内部考核评估制度和激励机制等规章制度予以完善,而不应采取这种激化员工之间及员工与公司之间矛盾的简单方式。

       带薪休假不执行要投诉

       问:带薪年休假规定,如果多数企业不遵照执行,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况时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对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应依法执行,不能心存侥幸。目前,由于我国劳动监管部门的人力、资源有限,多数的劳动违法行为都是通过“告诉才处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用人单位必须认识到,随着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已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实施,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也必将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杜绝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记者 张贝

       市总工会:

       违法裁员要严查

       晚报讯 昨日,市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止用人单位劝辞职工规避〈劳动合同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大企业工会及时了解掌握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有些企业严重违反、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及时上报严查。

       据了解,近期一些用人单位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违反和规避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少数用人单位甚至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解除大批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些行为直接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记者 仇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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