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时已被抵押 债权10年4度易主
连本带息共欠3亿
昨天上午9时20分,记者
来到电子信息城。刚和业户聊了几句,一名李姓保安上前制止,将记者“请”了出来。而此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正在信息城南门张贴拍卖信息城的相关公告。两天前,法院贴过公告,但一小时后就不见了。地下一层卖电脑配件的业户张先生边看边把公告内容抄了下来。法官告诉他,即使信息城拍卖,他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经营不会中断。尽管如此,这一事态,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业主的经营和心理。
项目尚未完工即被抵押
电子信息城为何会被拍卖?债主到底是谁?昨天通过查阅市中院去年年底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了解到,原来早在电子信息城建成前,早已被聚豪房地产公司抵押给了建设银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
2006年11,市中院一审判决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和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聚豪电子信息城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案。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称,1996年3月15日、1996年4月2日,为解决建造聚豪广场工程所需的大量资金,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680万元、3000万元。为担保上述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分别以聚豪广场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新的还款协议书。借款到期后,建设银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也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催收,但一直没有结果。
债权10年曾4度易主
聚豪房地产公司将聚豪大厦抵押给了建设银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为何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原告?原来建行青岛铁路专业支行不久后就将债权转让给了市北区支行。随后,市北建行对上述借款进行了催收。之后,聚豪房地产公司与市北建行另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聚豪房地产公司将位于辽宁路的聚豪广场商场地下2层到7层共计32674平方米的房屋和宾馆地下2层到10层共计14694.57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在建工程抵押。原告认为聚豪房地产公司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交由电子信息城公司经营使用并获得收益。电子信息城明知该房产已经抵押,却违法占用、使用、经营抵押房产,并获取收益。
2004年6月28日,市北建行将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以及全部从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发布了公告。2004年11月29日,信达公司将上述债权以及从权利交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至此,10年来,电子信息城债权已4度易主。
两个企业一个法人
对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说法,聚豪公司表示,电子信息城在1999年是烂尾工程,市北区政府协调筹集资金,最终建成了电子信息城。区政府征求聚豪房地产公司同意后,委托区政府下属部门,青岛科技街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市场经营管理。电子信息城在1999年4月对外招租,比抵押担保的时间要早。之后,市北区要求政企分开,科技街管理服务中心将信息城的经营管理权还给聚豪房地产公司。
电子信息城公司表示,公司对信息城进行市场经营管理,收取一定比例的市场管理费。聚豪房地产公司负责房屋出租,并收取房屋租赁费。电子信息城公司与聚豪房地产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
但在判决书被告一栏,记者看到,聚豪房地产公司和信息城市场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1亿本金衍生2亿利息
最初的借款月利率为10.08%。,按季结息,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后来的抵押合同贷款金额为13452万元。至2003年9月20日,聚豪房地产公司欠市北建行共计1.37亿元。而至2006年10月30日,欠款共计48540865.53元。
接着,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又提起2次诉讼,主张其他部分的债权。到目前,3份判决表明,房地产公司要偿还的总额已经达到3亿多元。法院判决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有权对抵押物所处分的价款优先受偿。驳回对聚豪电子信息城市场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除了欠东方资产的钱,聚豪公司还被判承担3个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法律文书速递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07年1月8日立案执行,3案的执行标的总计为3.4亿余元。
易主不中断租户合同
因为第一次公告张贴一小时后就被撕去,昨天,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再次来到信息城,挨个摊点通知,让业户尽快办理登记手续。法官表示,法院的执行只针对被执行房产所有权的处理,不论将来的所有权人是谁,并不会影响各租赁业户的正常经营和该处房产的使用性质。前期的摸底登记工作结束后,中院将专门核对有关登记材料再由各租赁业户签字确认,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并予以保护。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影响各租赁业户的正常经营,对于造谣、威胁不明真相的业主,影响业主正常经营,妨碍法院执行者,中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绝大部分来登记的业主都是租赁了摊位。目前,信息城400多摊位中已经有100多摊位进行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