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3月30日起,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受理、审核权下发至四区至今,市南区10个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廉租住房受理窗口共接受群众咨询2000余人次,受理了37户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提出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为了方便群众进行政策咨询和书面申请,减少群众因不了解政策而多次往返的现象,
各区街道办事处采取了许多措施。市南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在政务服务大厅开设了廉租住房受理窗口,公开了咨询和受理热线。实施了集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审核、公示和补贴资金发放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以就近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委)领取并填写书面申请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提交必备的证明材料,其调查、初审、审核和公示等程序就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和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程序和时限完成。市民到街道办事处(社区委)一至两次就可以办理好廉租住房保障手续,减少了申请人的工作量,缩短了申请和审批时间。
同时,为了方便申请家庭领取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市南区民政局与财政局积极协调配合,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廉租住房补贴金审批和发放程序,实行了两金“一卡式”发放。使市南区500余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直接使用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账户,减少了低保家庭到银行另行开户的麻烦,方便了群众廉租住房补贴金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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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登记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应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受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3、初审。受理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的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上报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
4、审核。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确定保障方式。并通过受理机关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审核决定,公示期限为15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凭证,说明理由,并委托受理机关送达。
市内四区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决定。
5、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经公示有异议的,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委托受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时,按规定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情况调查表;
2、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含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和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调查表;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申请人填写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5、婚姻状况证明;
6、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目前我市具体保障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
3、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本报记者 宿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