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称其表姐有房屋一处,且有产权证,委托张某出售。后张某带于某看了房屋其很满意,很快便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于某向张某索要其表姐委托售房的证明,他却迟迟拿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确认代理行为的效力? ■律师
分析:律师认为,本案合同效力关键取决于代理行为的效力。
首先,合法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效力及于被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张某有合法代理权,其行为效力及于他表姐,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其次,无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如果张某未经其表姐的授权,且其表姐对张某的售房行为也拒绝追认,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于某可依法追究张某的法律责任。
最后,在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某可以向被代理人催告,由其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于某可以向张某的表姐催告对张某的行为予以确认,如果在一个月内其表姐对张某的行为未作追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冠魁 孔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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