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明起调整廉租房保障申请、登记程序,审批权限下放更方便市民申请
今年的廉租房可以到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3月28日,记者从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会议上了解到,为方便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办理廉租住房保障,市有关部门决定自2007年3月30日起全面实施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8000万建200套廉租房
据介绍,本市自2002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保障5年以来,通过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方式,共投入保障资金 2000多万元,实施廉租住房保障
3500余户,基本解决了市内四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住房问题。
自2007年开始,市政府将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7年,计划投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8000余万元,其中建筹廉租住房200套。另外,“十一五”期间,本市将按照“建筹并举”的原则,计划投资3.66亿元,其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1.76亿元,投资1.9亿元建筹廉租住房1000套。
申请廉租房可去街道办
本着方便低保家庭办事的原则,自今年3月30日开始,市内四区由原来的市住房保障中心集中受理、审核的模式,转变为街道受理、区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的管理模式。
据介绍,自3月30日开始,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要持规定的材料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不再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申请人属低保家庭,其户籍地与低保受理管辖地街道办事处不一致的,应向其低保受理管辖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另外,计划从6月份开始,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至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已领补贴家庭须重开户
根据规定,3月30日前已按原补贴协议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3月30日后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银行重新开立结算账户存折,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登记,并于原补贴发放截止月的次月开始,每月15日前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其低保受理管辖地街道办事处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签章确认手续。原补贴已发放的月份期间如调整保障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复核,但其已领取的补贴额度不予调整。
已申请家庭可继续办理
3月30日前已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但因审核、公示时限未到,尚未实施保障的申请家庭,3月
30日后可继续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市住房保障中心于4月15日前、5月15日前分两批将保障名单移交区管理部门。其中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按新补贴发放程序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手续。 本报记者 陈修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