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中心门口竖着“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的牌子 (赵健鹏 摄)
太平洋中心的业主为停车的问题伤透了脑筋 (赵健鹏 摄)
都审三回了 车库案又闹上法院
岛城首例业主赢下地下车库案昨再起波澜 太平洋中心开发商向市中院提出重审申请书
地下车库先是租给业主使用,后又提出卖给业主,太平洋中心开发商的做法引起业主不满,在开发商接连两次顺利办下房地产权证后,9名业主将开发商和颁证机关起诉到了法院。经过三次审理,市中院判决撤销开发商的房地产权证,然而这个岛城第一例业主赢下地下车库的官司并没有就此结束,开发商及颁证机关联合向市中院提出了重审申请书,昨天市中院召开听证会,由审委会研究决定是否再审,而《物权法》的颁布也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新的影响。
开发商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市中院原审认为,根据1989年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和住宅区应同步设计相应的停车场(库)。车库宜设置在主体建筑内部或地下。因此,太平洋中心工程项目除了案中涉及的停车场外,再无其他停车场所,作为太平洋中心工程惟一的停车场所,应作为工程的配套设施,归业主所有。但对市中院作出的判决,开发商和颁证机关都提出了再审的要求,双方都认为,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开发商可以证明地下停车场是申请人独立建设的经营性地下工程,并没有将建筑面积公摊给业主,是地下停车场的权利人,同时地下停车场虽然是小区配套的公用设施,但并非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只是给小区中特定业主使用的。
业主律师
法院应该维持原判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为9名业主代理此案的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张青、邢妮妮律师表示,太平洋中心地下负一、二层是一个敞开的空间,其中包括公共通道、车道、配电房、电梯井道、风机房、物业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配套设施,车库只是这些空间中的一部分,是一个敞开的空间,没有界墙。地下负一、二层的公共车道、公共通道、垃圾道等“公用”建筑面积早已被全体业主分摊,如果车库为业主所有,开发商进入车库也就损害了业主的所有权利益。两位律师表示,法院应该维持原判。
车库案件
将有统一审理标准
昨天,市中院审监庭听证会上,法官表示,目前双方间的纠纷及听证会将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市中院二审判决法律法规运用是否正确,由双方发表意见,确定是否需要重审,暂时不会根据《物权法》的相关内容审理此案。鉴于目前岛城许多写字楼或居民小区都存在地下车库权属的纠纷,审监庭听证后将汇报审委会,并由市中院制定相关案件的统一标准来办理此类案件。
业主三场官司赢回车库产权
据太平洋中心业主张女士介绍,太平洋中心商业楼第一期工程竣工后,她以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其中一套。据张女士说,2000年入住后,开发商没有兑现免费使用地下车库的承诺,而是要将车位出租,由于没有将车库问题落实到合同内,因此张女士以每月400元的价格租下了三个车位。但2003年底开发商突然停止租赁车位,在车位处拉起了锁链,提出每块6平方米的车位售价8万元,否则不得停车。更让张女士等业主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竟从有关部门获得了地下车库的房地产权证。
2004年7月,包括张女士在内的18名业主将开发商和颁证机关起诉到市南区法院,法院审理后撤销了车库的房地产权证。但在法院判决后的一个月,有关部门修改了有关内容后,随即又给开发商颁发了新的车库房地产权证。为此,张女士和其他8名业主又与开发商和颁证机关展开了新一轮的官司,并在市南区法院和市中院一、二审后,再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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