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居民小区里停车收费一直是物业与业主产生纠纷的主要引子之一。如今,我市的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已有了指导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与房管局联合制定的这个收费标准将从3月1日起在市内四区和崂山区实施。
根据收费指导标准,在五区的住宅小区露天停车,中型车每
次、每日、每月的收费标准为3元、6元、150元,小型车为2元、4元和100元,三轮摩托为1.5元、3元、50元,小型摩托为1元、2元和20元;如果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每次、每日、每月的最高收费标准为:中型车3元、9元、350元,小型车2元、6元、300元,三轮摩托1.5元、4元、70元,小型摩托为1元、3元、30元。其中,“每次”为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的执行计日收费标准。该指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但是,对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按规定,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业主大会成立前,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新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新公布的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合同中约定。
此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但合同尚未到期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新的指导标准执行。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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