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12年前与公司签订了租房合同,当公司突然将房屋出售给别人后,路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与他人的合同无效。昨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凭借12年前公司曾出具的一份房屋处理证明,法院一审判令公司与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租房12年房子“
没”了
1994年,路某加入了青岛某实业公司,第二年公司将位于大尧二路的一处房屋出租给了路某,按照当初双方协商后的约定,路某所在公司每月从路某的公司中扣除房租,直到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再将房屋过户给路某。双方达成协议后,路某始终住在涉案房屋内,直到去年1月,路某突然得到通知,公司已经将房子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路某对公司的决定大为不满,在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后将公司及买房人起诉到了法院。
当庭提交12年前证明
路某说,当初公司已经承诺先把房屋提供给他租住,之后条件允许就办理过户,但现在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已经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面对路某的诉讼,路某所在公司和买房人都表示,当初公司是把房子借给路某,并非出租,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承诺,公司有处理房屋的权利。为了证明公司当初的承诺,路某当庭提交了一份12年前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中曾写明,房屋先租给路某,之后办理过户的情况。
法院一审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路某提交的住房证明,直接证明了路某与公司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尽管公司没有实际收取过租金,但并不能影响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存续。由于实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路某房屋将要出售的消息,而且路某对房屋也拥有优先购买权,因此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一审判令实业公司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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