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化名)拨打楼宇热线88762259咨询,他购买了崂山区金顶花园的房子,但房屋交付时发现墙面有渗漏的情况,于是拒绝收房,而开发商山东齐鲁盛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多次维
修后,渗漏依然未彻底解决。李先生问,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应承担什么责任,业主应该如何维权?
交付后
保修期内
开发商负责
目前,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交付后和交付时两种情况。房屋交付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遭到开发商拒绝或开发商无故拖延而引发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只要在保修期限内,开发商都有义务进行维修,如果开发商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在业主正式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上门维修,那么,业主可以找第三人进行维修,由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给业主造成的损失都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
交付时
业主有权
拒收房屋
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商品房交付时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业主拒收房屋而引发的争议。如何确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质量标准,就成了解决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此类争议的关键。
如果房屋的确存在质量问题,而且该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正常使用,即使业主接收了房屋也无法进行正常的装修、入住,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完全有权拒收房屋并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开发商向业主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标准除了满足前面所讲的应当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之外,还必须是具备使用条件的房屋,即业主在收房后就能够正常入住使用。
作为业主来说,购买商品房的主要目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居住使用,因此,如果业主所购买的房屋不能入住使用,那么其购房目的显然不能实现。因此,从业主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特定目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也应当具备使用条件。否则业主有权拒收房屋,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提醒
防质量风险
未雨绸缪
谁也不愿意房子刚入住就出现质量问题,但大部分消费者购房时往往只注意房屋的价钱、楼层、朝向等情况,而对房屋内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就很少关心,或者说更多地表现出的是无奈。
现在的商品房大部分是期房,购房者无法事先检查房屋的建筑质量。因此,为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建议消费者在买房时选择资信良好的开发商,并且对开发商已建楼盘质量以及承建商资质做一番全面了解,将风险控制在前期。在签订合同时,应把与质量相关的问题明确写入购房合同。
房屋交付后,业主如认为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鉴定确属不合格的,业主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依法赔偿相关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