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也纳入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每月增加上百元,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适当调整
工伤全残人员待遇上调
伤残津贴每月增加上百元,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也适当调整
本报济南1月4日讯
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4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企业工伤全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上调。此次调整范围涵盖了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此次调整标准如下: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上表)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记者
杨飞越 通讯员 赵永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