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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重庆晨报》报道近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今明两年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方案,明确禁止个人穿假名牌出境。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现牛津大学访问学者李雨峰谈认为,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商品,是一种个人意义上的使用。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目前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商标法理论来看,不应算构成侵权。
李雨峰认为,《商标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它制止的是那些破坏名牌厂家信誉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造假者。仿冒生产名牌,是花很少的劳动和费用,从真名牌厂家手中抢走一些消费者。显然,这对真名牌厂家是不公平的。《商标法》禁止的就是这种行为。而消费者穿戴假名牌,并非有商业目的,他们不会对真名牌厂家构成竞争性的威胁。
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只针对的是具有商业目的的商品流通。因此,如果要对消费者个人使用假名牌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据李雨峰介绍,法国也规定消费者不能购买、使用假冒名牌产品,但多数欧洲国家并不禁止这种行为。但如果游客购买、携带大量的假名牌,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商业目的,就会被没收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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