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企业可集资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搞变相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据新华社济南12月9日专电 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允许困难家庭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本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山东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须经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如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无房或者现有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等。
山东省还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
又讯 据《齐鲁晚报》报道,《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公布,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驻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等。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向无房或者居住危房的居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