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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应暂缓怀孕?

青岛新闻网  2006-09-27 20:18:20 搜狐母婴

 

  按照优生学原则,一般来说,凡是给孕妇或胎儿带来不良影响的疾病在未治愈前都不能怀孕。否则,在患病期间怀孕,会使病情加重,并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严重的还会因怀孕、分娩造成生命危险。有以下情况者应暂缓怀孕:

  (1)女方有心、肝、肾、肺等慢性病

  如严
重的心脏病、高血压、肾病、糖尿病、骨软化症、贫血(血色素在6克以下)、风疹、甲状腺机能亢进等'在没有完全治愈之前应暂缓怀孕。

  (2)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暂不宜受孕

  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如流感、风疹、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脑炎、伤寒、麻疹等,易造成胎儿畸形。乙肝病毒感染可使后代终生带毒,且成年时期患肝癌的发病率增高。因此,传染病患者'在未彻底治愈之前应暂缓怀孕。

  (3)梅毒、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

  对生殖健康的危害极大,应暂缓怀孕。例如:淋病性眼结膜炎对新生儿最严重的危害是致盲。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可直接通过胎盘感染胎儿,使胎儿出现小头畸形、先天性心脏病、肢体缺损等。患性病的夫妇应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

  (4)男女双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应暂缓怀孕

  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造成畸形。受孕前应找妇产科医生咨询,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考虑怀孕,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

  总之,为了小宝宝的健康,为了全家人幸福快乐,有上述情况者应暂缓怀孕,待情况好转后再怀孕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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