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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烟台8月13日讯 一些轻罪案件可能会使当事双方结怨,进而引发更大的矛盾;一些少年犯罪者和过失犯罪者,即使不被判重刑也可能毁其一生……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何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使办案效果达到最好?随着近日烟台市委政法委《关于推行平和司法程序的实施意见
》的公布,烟台市在全国首次推行“平和司法”程序,目前,烟台市芝罘、栖霞、蓬莱、龙口4个县(市)区的检察院已经开始试点。
据烟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宋镇藤介绍,“平和司法”,顾名思义就是执法要公平,效果要和谐。“平和司法”突出体现的是“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损害补偿”、“如何最大化地补救社会关系”、“如何快速解决争端”、“如何尽力教育挽救犯罪者”。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平和司法程序能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今年3月,蓬莱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杨某于去年12月23日无证驾驶无号牌翻斗工程拖拉机在蓬莱市南关路因事故停车但未设置停车标志,致被害人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拖拉机相撞,当场死亡。经勘查,认定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按照惯例,类似案件只要证据审核无误便可起诉,赔偿部分由法院进行调解,但办案检察官却一改惯例,力促双方和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10.5万元的协议,杨某也当面向被害人家属道了歉,被害方在感动之余,竟帮杨某求情,请求不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最终蓬莱市法院采纳了蓬莱市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烟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时光向记者分析说,从民众的社会心理看,“同态复仇”、冤冤相报的观念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理性目光所取代,“我已经受到伤害了,光让他走进监狱对我有什么好处?”而且,作为被害方常常还要为犯罪者刑满出狱后会不会出手报复而担惊受怕。从犯罪者的角度看,一些人偶然失足后,往往追悔莫及,特别急切地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弥补对方的损失,求得对方的谅解,以换来自己家庭的稳定和良心的安宁。这就为改造罪犯、解决矛盾奠定了广泛的心理基础,“平和司法”程序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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