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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十余年盗版图书 赔偿商务印书馆十二万元

来源:青岛早报 2006-08-13 01:47:23
    四方区法院判决:卖了十余年盗版图书的河北人左某赔偿商务印书馆十二万元

    河北人左某自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向青岛各中学销售盗版《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工具书,出版商在委托青岛某服务公司调查后,将销售盗版图书的左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十几年来因此造成的损失12万元。昨天,记者从四方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审理后支持了出版商的请求,本案已审结。

    工具书被盗版十多年

    商务印书馆享有《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合法专有出版权。由于这两本书属于在校学生经常使用的工具书,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便屡屡出现盗版词典,为了减少侵害,商务印书馆委托了青岛一家文化服务公司,专职负责青岛区域的监管工作。

    去年11月底,市新闻出版局接到举报,称几家中学都购买使用了无证书贩销售的盗版《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随后,执法人员协同公安机关在一家旅馆查获了左某用于销售的盗版图书。经过核实,在我市高中学校,左某销售的盗版图书占了此类图书的大部分市场,多年来的销售数量难以估计。

    告上法庭索赔12万元

    在落实证据后,商务印书馆委托青岛某文化服务事务所向四方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左某赔偿12万元的损害赔偿。

    文化事务所一方诉称,左某在青岛市从事涉嫌销售发行侵犯商务印书馆合法权益的图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至今,仅《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两本图书已经有十多年历史,由执法人员查证的5所学校购买的图书码洋就达9万元,如此推算十几年十几所学校,给商务印书馆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因此索赔12万元经济赔偿在情理之中。

    庭审中,左某提出原告方提供了一份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关于她销售盗版图书的通报,来证实她的侵权行为和侵权时间,但新闻出版局不具备鉴定盗版的资格,而且不应该以推测的方式来推断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院支持索赔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以盈利为目的,发行销售盗版《现代汉语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构成对商务印书馆享有的专有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案中销售量无法确定,原告方的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在法定赔偿额50万内予以判决,根据左某销售侵权盗版的图书时间长、销售面广、影响大、侵权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等因素,原告方索赔12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应赔偿范围之内。法院最终判决,左某赔偿12万元。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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