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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男女为房子法庭“斗宝” 女亮协议男掏证明

来源:青岛早报 2006-08-03 00:57:28
    年过六旬的孙某为了方便购房,委托和他同住的方某以她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并买下了一处房屋。可等孙某要房时,方某却以房屋是共同财产为由不肯将房子交还给孙某,为此双方闹上法庭。昨天,四方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因为孙某在购房时办理了出资证明,法院将房子判还给了他。

    为贷款找人代购房

    经人介绍,长年在南方工作的孙某与小他十几岁的方某住在了一起。孙某为了在青岛落户口,跟方某以叔侄关系在公证处办了公证。后来,孙某决定购买一处住房。相中长春路一套房屋后,孙某因为难以从银行贷款,便与方某协商由方某作为购房人办理一切手续。

    2002年12月,方某代表孙某与卖房人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在当天支付了1万元订金和12万元首付款。为争房两人法庭见

    2003年4月,付清所有房款后,方某用自己的名字给房子办理了过户手续。从那以后孙某多次要求方某把房子还给他,可是方某始终没交出房子。无奈之下,孙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方某还房。

    法庭上,孙某表示,当初他只是为了方便贷款才让方某代他购买房子,如今房款都已经付清,房子自然也应该还给他。可是方某突然提出,在购房时她和孙某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对外也以夫妻相称,虽然房款由孙某出,但装修的费用是她出的,房屋应该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为此方某还提供了一份《结婚协议书》。

    为要房出示公证书

    “我们不是夫妻!”孙某当庭表示,他和方某之间根本没有婚姻关系,《结婚协议书》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孙某说,在购买房屋后,他与方某在公证处签订了一份公证书,声明房屋是由孙某出资购买,只是为了方便贷款,由方某代替办理过户手续。

    尽管方某对孙某出示的公证书不认可,但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公证载明“代理购房”,因此说明诉争房屋归孙某,而即使双方是同居关系,根据我国法律,双方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期间一方出资购置的财产归出资方所有。因此判决,房屋归孙某。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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