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郎”之争尘埃落定 北京市一中院近日终审判定——
西域刀郎侵权 赔74万元
一度在娱乐圈内备受关注的“刀郎”与“西域刀郎”侵犯著作权及姓名权纠纷案有了结果。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定,“西域刀郎”侵权成立,飞乐影视制品公司、潘晓峰(“西域刀郎”)
立即停止制作、发行包装、装潢与罗林(“刀郎”)专辑《2002年的第一场雪》相似的潘晓峰专辑《2004年寻找玛依拉》,另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74万元。
2003年底至2004年初,《刀郎———2002年的第一场雪》歌曲专辑CD光盘(即罗林专辑)出版发行,该专辑收录了歌手罗林以“刀郎”作为艺名演唱的《2002年的第一场雪》等12首歌曲。2004年6月,收录有歌手潘晓峰演唱歌曲的名为《西域刀郎———2004年寻找玛依拉》CD光盘专辑(简称潘晓峰专辑)出版发行。之后,“刀郎”及其公司广东大圣文化传播公司在上海、浙江等25个省、市、自治区购买了罗林专辑和潘晓峰专辑。所开具的80余张发票中,有3张将潘晓峰专辑写为“西域刀郎”或“刀郎(西域)寻找玛依拉”,其余多未将“刀郎”和“西域刀郎”明确分开。
一中院审理认为,收录有罗林演唱歌曲的罗林专辑早于潘晓峰专辑推向公众,罗林以“刀郎”为演唱者艺名,在专辑中收录多首民族风格歌曲,突出表现了西北民族的曲风特点,“刀郎”作为罗林的署名已经具有相当的认知度。“刀郎”一词不仅带有原有含义而且兼具“演唱者罗林”的特定署名含义。
潘晓峰专辑晚于罗林专辑推向市场,该专辑中无罗林演唱的歌曲作品,但却收录与罗林专辑曲风近似的歌曲、配以近似的雪域背景。尤其在其专辑包装上标示演唱者潘晓峰“西域刀郎”艺名时,弱化使用“西域”,突出放大“刀郎”,其结果是对罗林“刀郎”艺名的使用和演唱者身份的假冒,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侵犯了罗林的作品署名权和表演者权,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71万元。
因飞乐影视制品公司与潘晓峰的行为是对罗林署名权和演唱者权利的侵权假冒,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赔偿后果应当限于罗林个人经济损失的范围,而一审判决依据飞乐影视制品公司发行潘晓峰专辑数量以及版权费用确定其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偏高,所以一中院予以纠正,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竞报记者
朱燕)
责任编辑:王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