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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庭指证父亲有外遇

青岛新闻网  2006-07-18 20:11:32 大河网-河南商报

 

  本报讯 (记者李蔚) 父亲有了外遇,母亲提出离婚,女儿也到了法庭作证,证明其父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昨日,漯河市召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作出准许两人离婚的判决。

  家住漯河市召陵区的方某现年40岁,她与丈夫王某1986年相识后,于1987年登记结婚。方某在
法庭上讲述了请求离婚的原因。方某说:“起初,我们婚后的生活还很幸福,但自从2004年开始,我就发现他(丈夫)在外面有别的女人。”

  2004年年初,方某发现丈夫有些不对劲,一向按时回家的他,总是找种种理由夜不归宿,而且工资再也不愿意用于家庭支出。方某有些怀疑丈夫,后来发现,丈夫竟然在外面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

  同年8月,方某实在忍无可忍,向丈夫摊牌,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结婚这么多年,我没有对不起他,他竟然因为外面那个女人,动手打我。”方某当庭哭着说。对此王某辩解说:“其实我也后悔打了她。”

  方某说,后来,经过他人调解,王某保证改正错误,可没过多久,王某“旧病复发”,方某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让丈夫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庭审中,方某认为,丈夫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为此,女方提供许多被告与该女子的电话通话记录并让其女儿出庭作证。

  原、被告的女儿也证实其父有外遇并经常不回家。她说:“因为这件事情,他俩经常发生争吵,爸爸还打了妈妈。”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女儿的证言中,所涉及被告与其他女子关系不正常的部分,以及被告的电话通话记录和被告陈述能够互相佐证,对该部分证言内容,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与其他女人的不正当关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同财产价值4万元,一人一半,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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