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公外出过程中未经公司授权私自载客,不幸遇车祸伤了客人,李沧法院近日一审裁定,私自载客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
2004年12月19日,臧某受其公司指
派驾驶小客车沿青黄高速公路到黄岛送货,完成送货工作后,臧某驾车返回青岛。9点左右,车途经黄岛新街口长途站,陈某和宋某两人正在等车。两人表明想要到城阳区西黄埠村,一听顺路,臧某决定拉趟私活,用车把他们送去,车费为15元。因为送两人回家,车没走青黄高速公路。下午2点30分,当车行至城阳区正阳西路李仙庄村西十字路口处时,不幸撞上了郭某驾驶的小货车,臧某和两名乘客均受伤。交警认定,郭某驾驶车辆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臧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郭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臧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住院花费了1万多元医疗费,误工一个多月,臧某向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臧某是因私自运送乘客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臧某提出复议申请,青岛市人民政府经查实后,以臧某在因公外出期间,为谋取私利用本公司车辆私自载客并绕道行驶,维持了原来的认定结果。臧某于是将郭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各项损失6万多元。
法院裁定,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4万多元,其中,法院支持精神损失费200元。臧某自己承担损失的30%。(赵黎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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