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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规定严禁尸体买卖 严禁商业性活动

青岛新闻网  2006-07-16 07:37:25 京华时报

 

  15日,卫生部网站发布消息,由中国9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强调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

  规定指出,除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机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尸体
捐赠;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规定还要求,需要入境或者出境对遗体进行殡葬的应向民政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有关殡葬和出入境手续。因医学科研需要,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尸体不得由境内运出或者由境外运进。该《管理规定》所称尸体,是指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

  这部由中国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管理规定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记者郭莹)

                                              责任编辑: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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