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打破城乡差别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邬某属农村户口,但他又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其丧亡赔偿金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赔付,还是按城市人口标准来赔?面对11万元的赔偿差距,受害者家属与肇事者最终对簿公堂。日前,高新法院支持邬某家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该判决在法律界掀起一场“大地震”,业内人士称
上述判决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
新闻事件
回家途中他车祸丧生
邬某的户籍在泸州市纳溪区护国镇农村。10年前,他离家来成都闯荡,经过几年艰苦打拼,他不仅在城南购置了商品房,家中还添置了汽车,家庭比一般“老成都”还殷实。按规定,购置一定面积量的商品房,将有权入户成都。邬某虽在成都市区住了10余年,他却未按规定把户籍迁至成都,户口性质仍属粮农。邬某万万没想到,因他户口性质问题,会逼着家人走上法庭。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自家一辆微型客车回家,在城南天河路上,因一辆中型货车违章超车,客车撞上货车的腰部,邬某卡在变形的驾驶室,血流不止。消防人员好不容易才将其从变形的车内取出来。但因伤势太重,邬某抢救无效身亡。
法庭交战
被告:按农村居民赔偿于法有据
交警部门很快作出“事故由货车司机违章超车所致,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书。但货车司机王某就邬某丧亡赔偿金之事,却始终无法与邬某家属达成共识,双方于是对簿公堂。
法庭上,王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邬某属农村户籍,理当按农村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付。
原告:户籍难否认他城市人身份
而邬某的家属认为,尽管邬某户口性质属粮农,但他在城市生活了10余年,早已融入到城市生活。其家属向法院提交了邬某在成都市区居住10余年的社区证明,生前在成都买车、买房的票据以及他在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的证明。并指出,户口性质上的差异性,不能否认其价值创造和生活方式,王某应按城市居民伤亡赔偿标准赔偿。
法庭判决:以城市人口标准赔偿
“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其常居住地为准?”法官也拿不出该案的法律判决依据,而上述司法解释对此又未明确规定。判王某按农村居民丧亡赔偿标准赔付,这就标志着减少王某11万余元的赔偿金,这可不是笔小数目。
高新法院合议庭经过一番激辩后,最终一致认为:邬某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居住长久,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收入并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适法的原则。法院最终以城市人口赔偿标准,判令王某支付邬某家属丧亡赔偿金167720元。
各方反响
法律界:该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案判决后,在成都法律界引起强烈反响,因户籍导致“同命不同价”现象,再次引发一场大讨论。
成都中院一法官称,“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源于国家户籍管理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划分。而根据《宪法》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五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他据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宪法》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应予废除。该法官高度评介高新法院的上述判决,认为这在法院判决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市民:判决体现生命权的平等
昨日上午,记者就上述判决在上百市民中作随机采访,绝大部分受访者对该判决表示肯定和支持;很少有人持否定意见。
市民张先生认为,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将会涌入更多农村居民到城市谋生、定居或求学。既然上述司法解释考虑了收入差异,那城里的公交车生活消费等为啥不考虑民工而打折扣?民工受伤害后为何就不能与城里人同等?张先生据此认为,上诉判决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对待,应予肯定。
社会学家:原立法有制度歧视
“同命不同价”是人为地制造等级歧视。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价值都是一样的,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在同一个国家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之间并无贵贱之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也应体现在伤害赔偿的平等上,不能因户籍之别剥夺彼此间的平等。
川大社会学教授陈昌文也认为,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改“违法性”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反驳声:“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
解决:“精神赔偿”作统一标准?
某律师事务所冯明超称,公民民事权利平等不仅是指公民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还体现在受到同样损害时有获得同样赔偿的权利。冯认为,死亡赔偿金只能是一种精神性损害赔偿,而不是家人的财产损失。国家立法机关若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再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问题便会得到解决。
最新进展
两新法规打破“同命不同价”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全国人大代表质疑。代表们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并就修改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一片质疑声中,今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无疑是对“同命不同价”的首次破冰。有关人士据此断言,这两部法律的出现,无疑宣告“同命不同价”的法规已逐渐走向“坟墓”。
资料链接
“同命不等价”案例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
曲艺记者王仁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