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离婚一年之后,前妻把前夫告上法庭,为的是分割前夫的2万多元住房公积金。崂山法院近日对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做出了判决,前妻荀某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荀女士与被告苏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在青岛市崂山
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原、被告二人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其中一项为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人民币数万元,女方婚前财产包括衣物、被褥、窗帘、灯具、饮水机、摩托车等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离婚协议书中“其他”项的内容为:我俩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荀某于当日收到苏某给付的款项。
离婚之后,荀女士并没有了结恩怨,她以苏某尚有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未依法分割为由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荀某分得住房公积金两万余元。苏某辩称,双方协议离婚时财产已分清,自己也依协议一次性付给原告相应的款项,所以公积金不能再分。
法院认为,在我国对于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修改后的《婚姻法》中,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荀某有权利要求重新分割,但因她未举证证明离婚时存在被告隐藏、转移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赵黎徐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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