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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办交强险不准挂牌 事故多将提高费率

青岛新闻网  2006-07-06 16:35:51 齐鲁晚报

 

  记者5日从山东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了解到,山东省已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并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不办交强险不准上路

  对未按规定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与具备从事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事故多费率要提高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平台,加强监管力度和信息交流。根据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降低或提高保险费率。

  轻微事故要填《记录书》

  《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对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记录书》可在交管部门或保险公司免费领取。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事故责任、过错行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现场及时向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接受调查,并按保险合同规定办理理赔手续。

  抢救费用预垫付

  《实施意见》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保险公司发送《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付/垫付通知书》。保险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在赔偿限额内支付或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救助管理机构发送《交通事故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

  保险标志要张贴

  《实施意见》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挡风玻璃的应当将强制保险标志放置在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摩托车和拖拉机的驾驶人应随车携带),未按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或补办相应手续,并对当事人处50元罚款。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的,处1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处2000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处罚。达到机动车法定检验期限的,准予安全技术检验,期满后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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