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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恋爱先收5万元保证金

青岛新闻网  2006-07-01 17:59:29 重庆时报

 

  男方先付5万彩礼,如果在恋爱期间女方没有“受伤”(指发生关系),分手时女方应将彩礼全额退还。可女方在恋爱期间“受伤”了,分手时男方要求退还这5万元爱情“保证金”被拒,由此产生了重庆首例恋爱保证金协议案。

  6月26日,这起离奇的经济纠纷案在市二中院画上了句号,“受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在
法官调解下,女方退还了男方3.3万元,其余部分算作“医疗费用”。

  5万彩礼“受伤”不退

  27岁的陈刚(化名)是浙江人,在云阳县城工作。2006年1月,陈刚与云阳女青年罗丽(化名)相识恋爱。

  春节期间,陈刚准备带罗丽拜访远在浙江菱湖老家的父母,罗丽要求:“见未来的公婆可以,但先拿5万元彩礼当保证金,免得我受到伤害。”

  2月11日,陈刚送给罗丽5万元彩礼,要求对方出具了一张收据,附记写明:春节期间,罗丽到陈刚老家去拜望老人,如果陈刚的父母不同意这门亲事或罗丽不受伤害,双方分手时罗丽要将礼金返还;若罗丽受到伤害,5万元礼金就不退还。

  女方“受伤”拒退彩礼

  今年3月底,陈和罗分手。几天后,陈要求罗退还5万元被当场拒绝,理由是“罗在浙江期间受到了‘伤害’”。

  4月6日,陈刚向万州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丽返还5万元彩礼。陈刚认为,收据上的附记就是一种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两上法庭女方还3.3万元

  法院查明,罗丽所指的“伤害”,就是不能在婚前发生性行为。在恋爱期间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呢?法院认为,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解除婚约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不构成侵权。法院一审判决:罗丽退还陈刚5万元礼金。

  罗丽不服,向重庆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罗丽认为,收据上的附记条件有法律效力:“发生关系后,我受到了伤害。”6月26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由罗丽退还陈刚礼金3.3万元,其余部分作为女方的“补偿”。本报记者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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