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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民两次被错判死刑

青岛新闻网  2006-06-24 16:46:00 搜狐

 

  欲加之罪

  杀人需要“动机”,李志平为什么要杀死朱英杰?警方50多天的排查结果是:在大同打工时,朱英杰和李志平的师傅吵架,作为徒弟,李志平曾扬言要“出出气”。


  虽然口供易得,但只有口供还不能定案,这对警方来说是常识。因此,警方开始搜集其他物证。“我弟弟被抓进去后,闫顺利
带人来我们家搜查。他们把我家的鸡窝给拆了,拿走几根木棍;在一堆旧鞋中,拿走了一双条绒布鞋。”李志平的大哥李志英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几根木棒被警方拍照后入卷,成了杀人凶器。“到过作案现场的人都清楚,如果是凶器,上面肯定会留有痕迹,除非用刀把木棒削过。而从照片上看,木棒很完整,并没有削过的痕迹。”一位知情者告诉记者说,“虽然多次开庭,但警方始终不肯出示凶器实物,他们心里发虚,也不敢对木棒进行鉴定。”

  知情者介绍,保定地区公安处经过鉴定认为,定州市公安局提取的李志平的头发、血迹、掌纹与案发现场的痕迹不吻合,只有足迹鉴定让定州市公安局大喜:在李志平家搜到的条绒布鞋所形成的足迹,与警方提取的死者家东院墙外地上的一个右脚足迹相吻合。不吻合的,不入卷;吻合的优先入卷。

  因为足迹不是从杀人现场、而是从被害人院墙外面的地上提取的,因此警方很清楚这样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才具有证明效力。“他们就在口供上下功夫,不断完善李志平作案的一些细节。”知情人告诉记者说,“譬如,根据受害人的死因,完善李志平用木棒打人的细节,以便使两者相吻合;根据足迹鉴定结果,完善李志平作案路线图,因为提取的两个足迹深浅不一,所以李志平供述跳墙时只能是‘两只脚一前一后落地’,而不能是‘两只脚同时落地’,口供与鉴定结论的高度吻合,目的就是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李志平确实杀了人。”

  但李志平的嫂子李青贤向警方证实,案发那天,李志平是在她家里住的,一直到天亮才走,根本不可能去杀人。李志平被抓后,李青贤也被刑事拘留,因为她证明李志平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为是“作伪证”。

  判处死刑

  警方大功告成后,案子移送定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定县检察院又将李志平故意杀人案上呈保定地区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开庭时,辩护律师要求出示凶器,因为包括审判长、公诉人在内,只是看到了卷宗内凶器的照片,没有人看见凶器实物。整个法庭上,谁也不知道凶器弄哪去了,对此大家面面相觑。“估计公安预审时发现凶器不对,给扔了,但卷内凶器照片还在。”知情者说。

  “开庭的时候,我看见了我的家人。母亲、哥哥、姐姐、姐夫、妹妹都在,因为我回头看他们,还被打了好几巴掌。”李志平说,“法官拿了一双条绒布鞋让我穿,这鞋比我脚大一寸多,是我大哥的。”

  “鞋子不是李志平的,我们当庭要求对警方提取的足迹和掌纹重新进行鉴定和复核,但法官听不进我的意见。1984年11月6日,保定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志平死刑。”辩护律师李化说。

  宣判后,李志平大骂法官,并大声喊冤。大哥李志英大声对李志平说:“上诉!”

  发回重审

  河北省高级法院受理李志平上诉后,组成合议庭,由张志担任审判长。

  “阅卷后,我到定州市看守所提审,李志平翻供了。”5月24日,张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就问李志平,侦查人员讯问,你都供了,现在为什么翻了?他说,是公安打的,没办法了,才供的。我又问他,公安打的,有根据吗?他说,有伤。我让他把衣服脱了,发现他背上有许多横行条状伤疤,我问他,这伤是怎么形成的?他说,是用竹条抽的。我让他找挨打时穿的衣服,他拿来一件蓝褂子,上面有一个白色的垫肩,衣服洗过了,但白色垫肩上有明显的血迹。我找到警方主办人员,问李志平身上的伤是怎么形成的,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一审认定李志平杀人的主要证据是在死者家东院墙外面地上提取的足迹,但这个足迹不是在室内杀人现场提取的,而且李志平和律师都对保定地区公安处的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并申请复检;省高院将掌纹和足迹送河北省公安厅检验,公安厅的结论是“掌纹有不一致处”,建议送公安部复核检验。

  因为疑点太多,案件事实不清,经合议庭合议并报河北省高院领导审核,1984年12月26日,高院发了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保定地区中院重新审判。

  再判死刑

  案件发回保定中院后,按照惯例,中院将卷宗退回保定地区检察分院补充侦查,因为案子是公安办的,卷宗自然又回到定县公安局。

  知情人介绍说,定州市公安局把现场提取的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由公安厅技术处朱晓亚检验。鉴定结果是,足迹可以认定是李志平留下的,但掌纹不能确定。为了把鉴定做死,定州市公安局通过私人关系,到北京后绕过公安部,直接找到在北京市警察学校工作的定州籍军转干部李某,李某又委托北京市公安局痕迹鉴定专家马某,并由马担任主检。按照定县公安局的意思,马某出具了这样一份鉴定报告:“朱英杰夫妇被杀案,现场提取的土迹掌纹是李志平的左手掌所留。”

  补充了这个鉴定后,1985年9月2日,保定中院再次判处李志平死刑。记者看到了一份加盖公章的《保定地区中级法院关于李志平故意杀人认定根据》(共6条):第一、二两条是,被害人夫妇的检验结论与李志平供述的“我用木棒照英杰的颈部打了一下,他一动,我就向他的头部连打几下,英杰就不动了。我又向他媳妇的面部连打了几下”杀人过程、情节、伤害的部位相吻合;第三、四、五条是关于掌纹和足迹,北京市公安局痕迹鉴定结果与李志平供述“我跳墙是用手扶墙,一手拿棍子,用手扒墙跳过去的”而留下掌纹相一致;第六条是李志平的师傅证言:过年时李志平喝酒说过找朱英杰“出出气”。

  这六条证据后来被省高级法院全部给否了。

  再次发回

  “保定中院第二次判处李志平死刑后,我们又将两个关键证据:足迹和掌纹送河北省公安厅复检。”河北省高院主办人张志对记者说,“公安厅对足迹只是书面检验,没进行实体检验;对于掌纹,还是认定有不一致处,建议送公安部复核。经领导批准,1985年10月,我们将卷宗送公安部,要求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复核。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程国恩负责复核。程主任让天津市公安局技术处、湖北省公安厅技术处分别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然后,又让我带公安部介绍信分别到辽宁省公安厅技术处、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处对足迹和掌纹进行复检。”

  四省的复检和公安部的复核是一致的:“现场掌纹不是李志平左手掌遗留;足迹鞋印反映出来的个别特征不明显,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也就是说,一审法院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的两条主要证据都不能成立了。“根据对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鉴定书上的一致处是相对的,不一致处才是决对的,河北省高级法院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的简报中认定,李志平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张志说,1986年3月24日,省高院第二次将李志平案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记者见到了当年这个关键的证据——现场提取的掌纹和李志平掌纹示意图的复印件。仅凭肉眼仔细观察,也不难看出两者的差异。那么,北京市公安局的痕迹专家为什么看不出?“因为那是一个关系案。北京市公安局一位鉴定人说,有人非要治李志平的罪。”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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