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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樊万余传销人员聚集 3人离奇死亡(组图)

青岛新闻网  2006-05-26 15:45:0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襄樊街头,家人下跪哀求传销女回家。(记者李荆东摄)

民警到传销窝点调查

传销者执迷不悟

帅某走投无路欲跳汉江

  本报讯约有2万名外地传销人员聚集襄樊。

  40天,襄樊市工商12315中心共接到举报传销的线索225件,而去年只有24件。

  近来,因传销而跳楼、跳河者明显增多,还有数起外来青年死亡案件疑与传销有关。

  身陷传销,3名外地男子殒命

  5月9日凌晨5时许,重庆市黔江县21岁的男子帅某兴冲冲来到襄樊。他是来投奔好友何某的。

  何某和一女孩接站并请帅某吃拉面。吃着吃着,帅某感觉何某在搞传销。在前往襄城何某住处的途中,帅某趁两人不注意撒腿就跑,刚跑不远,却发现何某及同伙已守在路口。帅某慌忙中跑进一条死胡同,从一住宅楼二楼阳台跳下,跑上汉江大桥,没想到何某及其同伙已守在桥上拦住去路。情急之下,帅某翻越桥栏杆,准备跳江。路人见状纷纷报警。

  帅某命悬一发之际,何某的一名同伙仍步步紧逼。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即控制相关人员,并承诺送帅某安全回家,帅某这才爬上桥。

  与帅某相比,广西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毕业生吴育辉却没有这么幸运。

  4月9日,吴育辉受朋友孙某之邀来到襄樊,得知孙某骗他来搞传销后,他表示坚决回家。孙某和其他传销人员轮番“劝阻”。第二天上午10时许,吴育辉从窗户离奇坠地,医治无效身亡。

  就在吴育辉死后的次日,襄城闸口路一家属楼内,一名年约20岁的男子也离奇坠楼,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其身上没带任何证件,警方调查怀疑其与传销组织有关。

  4月27日,一名重庆青年死在襄樊诸葛亮广场对面的一个树林里,警方初步调查,怀疑他与传销有关。

  因传销引发的绑架、抢劫、盗窃案件更多。记者在襄樊城区各派出所走访时,民警们谈得最多的就是“传销案”。驱散辖区内的传销者成了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重点。

  万余名传销客聚集襄樊

  据襄樊市工商局12315举报中心统计,4月1日至5月10日,共接到举报传销的线索225件(去年24件),最少的一天5起,最多的一天13起,是去年同期的837%。该中心负责人说,传销举报近期达到最高峰,表明襄樊正成为中部省市的传销集散地。

  襄樊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副局长单严敏介绍,从2004年开始,传销在襄樊死灰复燃,来自全国各地的传销者云集襄樊,他们不仅没有传销主体——传销公司,也没有传销的商品,完全演变成纯粹的诈骗活动。

  有关部门人士分析指出,目前,聚集在襄樊的外地传销者约有2万人,主要来自四川、重庆、贵州、江西、湖南等周边省市。他们多为下岗职工、农民和无业人员,都抱着快速致富的梦想,一旦家底被掏空,便想方设法拉亲戚、朋友及熟人下水。

  传销窝点在襄樊“遍地开花”。传销者最初选择在市区内居民自建楼房租房,随着人数的不断增多,他们又租用一些单位的闲置房屋,并向各个生活小区渗透。目前,传销者又向郊区、各县、市城区及农村扩展。5月17日,枣阳市在破获一起抢劫案时,一举捣毁9个传销窝点,驱散传销人员320名。

  让人忧心的是,这些传销组织更加隐蔽并具有黑社会性质。襄樊12315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胡平介绍,传销人员聚会的房屋门口有人站岗,参与传销又逃脱的举报者大都说不清传销者聚集的地址,更说不出上线姓名,他们的逃脱经历无不惊险。

  公安工商都叫“难”

  尽管襄樊市工商、公安部门一直在打击传销行为,但传销窝点不见减少反而呈星火燎原之势。

  襄樊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传销组织多采取培训和产品分离的方式,培训场地既无产品又不收费,更无账册和主要负责人。有的干脆没有任何产品,传销的是“空壳理念”,是“人头”。工商部门查处传销案件时,因组织者难抓获,无商品可查扣,调查取证难等原因,一般只能联合公安部门驱散传销者。但执法人员一走,传销者又返回原地,如打游击战一般。

  襄樊市刑警支队一王姓民警称,警方对传销人员的处理依据的是《刑法》第22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弹性很大,要证明这种行为成立,执法部门得拿出证据,一旦证据不足,执法部门就无法处理。

  一位业内人士称,工商与公安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够完善,其他相关部门不作为,是导致打击传销不力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举报传销者事先都拨打110,110又通报或建议举报者拨打12315。许许多多外地举报者说不清传销窝点地址,或仅知道一两名传销人员电话号码,这让执法部门无法处理。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民政、税务、银行以及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但由于法规对这些部门在打击传销中的权限和职责界定不具体,基本没有作为。

  禁止传销需要强力、合力

  不愿从事传销,或被逼跳楼身亡或被活活打死。传销在襄樊已演变成一种无实物可传的“老鼠会”,其“经济邪教”的邪恶本质暴露得越来越令人瞠目。可以说,传销已不再是单纯的谋财,而是到了害命的地步。打击传销,已不再是执法部门的事儿,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并从制度及法律上加以完善。

  有识之士建议,应建立社区、单位、个人防止传销工作责任制。传销组织大都是外来人口,每到一地首先要租房。因此要严格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查封房屋。凡发现居委会社区和单位出租房屋给传销者的情况,应追究责任。

  增大调查、处罚传销的力度,改变目前仅为“驱散”的现状。由政府牵头组建成立综合打击传销专班,对涉嫌传销的窝点,严格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当事人,对物品和租赁的房屋进行查扣和查封,对一般参与人员遣送回乡。

  相关部门打击传销积极性不高与打击传销费时、费力并且无经济效益也有很大关系。作为政府,可设立打击传销专项资金,奖励打传先进工作者和重大传销举报者。

  此外,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目前传销出现的新问题,对《禁止传销条例》及相关治安法规做相应修改、补充和完善,避免因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无法对传销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次获取回报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纳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6,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人民日报》 (2001年06月18日第十版)

责任编辑:林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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