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买下一套住房,离婚时张某向丈夫提出返还婚内所偿还贷款的一半约1万余元,并分割房屋升值部分4万元的要求。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索要收益的请求。
昨天,听说李某将房子卖掉,为张某代理此案的王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向城阳区检察院提起了抗诉。
婚前一起买了套房
2001年,相恋多年的张某和李某决定结婚,两人一起在城阳区购买了一处价值近18万元的住房,并交上了预付款5万多元,房子的房产证办在了李某名下。第二年两人登记结婚,可婚后生活远没预想得顺利,多次吵闹后,两人去年作出了离婚的决定,并闹上法庭。
离婚索要房屋收益
张某认为,尽管房子是在两人登记前购买的,离婚也只能把房子判给李某,但两人婚后始终是一起偿还的贷款,因此李某应该返还婚内还贷的数额的一半。此外,张某还提出,当初购买房子时,房价不到20万元,如今房子的价值早已升高了1倍,因此她和李某一起偿还的贷款,也应看作一种投资,所得收益应该有她的一份。
没获支持提出抗诉
张某的请求没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为李某所有,因此利益也应该为房屋所有人李某获得。
当法院判决即将生效时,李某将房子以36万元的价格卖出。为张某做代理的王律师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将房屋出售,他们便更有理由要求分割这笔房款的收益。昨天,王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已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请求,继续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