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丢车物业不赔钱 此判例引发争议,律师呼吁完善相关法规
晚报讯 停放在小区里的车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赔?最近,魏先生就遇见了丢车的倒霉事。让他没料到的是,市北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都表明,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代理此案的
天华律师事务所刘金才律师解释,魏先生交的钱只是夜间停车的费用,他并没有把车辆的控制权即车钥匙交给物业公司,所以物业公司不负责看护。
2005年1月23日中午,魏先生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面包车没了踪影。这处小区有大门,有保安,实施半封闭化管理,似乎不应发生此类事件。此后一直没有破案线索,魏先生便向市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2005年1月1日,魏先生一次性向小区物业预交了一个月70元的停车费,他认为车既然是在物业公司设置的停车场内丢失的,物业应赔偿车辆损失2万元,偿付丢车期间自己另行租车使用的费用9000元。
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焦点在魏先生预交的70元钱上,魏先生说70元钱是看车费;而物业公司表示按公司规定并结合青岛市有关的停车收费标准,魏先生交纳的70元是夜间停车费,车是在中午丢失的,公司不负责任。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所谓的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交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案件中,魏先生交纳了70元钱停车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保管合同成立,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成立与否关键在于保管物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也就是看魏先生是否把车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保管。魏先生停车后,车辆实际处于他自己的控制、使用、保管中。因此,魏先生的证据和主张没有达到明显优势的程度,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魏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结果,仍有不少车主不予认同。家住错埠岭小区的金先生认为,封闭小区内的停车场原本就是公共用地,停车费收得没有道理,如果是看车费还能接受。刘金才律师表示,完善物业管理办法和停车场收费的格式合同,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分歧。(记者
赵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