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阿青起诉阿新赔偿因“冲喜”造成损失的要求,法院认为,阿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行为结果具有预知能力,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本报讯(记者 王锋 通讯员 苗万文 李志金)
本想“冲喜”后家人平安,小两口白头偕老,没想到事与愿违厄运连连,男方和女方感情急转直下,男方不肯去
登记结婚,打工女阿青自杀未遂,她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不过,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近日判决:男方没有侵权。
父亲病重儿子娶妻“冲喜”
2003年秋,来自江西的打工女阿青在中山某制衣厂打工时与同厂的阿新相识相恋。2004年4月,阿新父亲身患重病,按风水先生的说法要用“冲喜”的方法才能驱除病魔。而阿新也该成家了,阿新认为这是他尽孝道的时候,遂与阿青商量,要求阿青与之回安徽老家结婚。阿青半信半疑,但经阿新的再三要求,阿青同意与其回家结婚。
阿青父母知道后,极力反对这门婚事,并以断绝父女关系相逼,但阿青最终还是同意“冲喜”。2004年5月底,双方按阿新老家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并举办了婚宴。
父母双亡男方不肯正式登记结婚
之后,双方正式居住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阿青认为举办婚礼后就是合法夫妻了,便放心委身于阿新,与阿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冲喜”并未像风水先生所说的那样带来好运,阿新的父亲终因病重于双方婚礼后不久去世。阿新家里随即转喜为悲。5个月后,阿新的母亲因过度悲伤而自杀。
两人返回中山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并经常吵闹,关系渐渐恶化,阿新开始躲避阿青,不愿与其见面。
女方自杀未遂状告男方侵权
阿青后来从有关部门咨询得知,虽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便多次要求阿新一同去登记结婚,但阿新总是以种种理由推托。
2005年初,阿新以阿青与其二哥不和为由要与阿青断绝关系。此时,阿青觉得自己感情受到了欺骗,认为阿新以结婚“冲喜”骗得自己失身,事后又不进行婚姻登记,自己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与煎熬。
尤其令阿青气愤的是,阿新还到处宣扬自己的不是,说她人品不好,周围的同事逐渐开始风言风语,亲人和朋友也以异样的目光看待她。阿青变得整日精神恍惚,不能与人正常交往,她多次以自杀相威胁,要求与阿新见面,但阿新却置之不理。2005年4月30日,在极大的精神压力下,阿青自杀,幸得同事相救。
对于无法挽救的“婚姻”关系,经受长期的煎熬后,阿青决定诉至法院,要求阿新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近日,记者联系到阿青。她说,由于她是江西人,而阿新家在安徽,一开始她并不同意建立恋爱关系,阿新对此并未放弃。阿新对她关心呵护,特别是有几次阿青生病,他更是送饭送药,精心照料。阿新终于博得阿青的好感,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
“正因为有了前期的感情,所以后来关系恶化,我觉得受到了欺骗,我去法院告阿新,也是为了惩戒负心郎。”
法院判决:同居失身不构成侵权
2005年12月5日,阿青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经过反复调解,阿新愿意一次性给予阿青5000元的补偿,但阿青最少要求1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阿青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行为结果具有预知能力,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阿青主张阿新侵权没有事实根据,阿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赔偿。
鉴于阿新对本案纠纷亦有过错,其本人愿意给予阿青经济补偿,应予准许。判决阿新应向阿青支付补偿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