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高志海)
42岁的天津市福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良,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状况,通过婚介公司与未婚女性交往,利用“感情”以借款为名,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先后诈骗两名女子148万余元人民币。今天,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以诈骗罪终审判处王瑞良13年有期徒刑。
2001年12月,
王瑞良化名王君,通过婚介机构与张某相识。他编造说自己在国外居住多年后回国,离婚以后至今没有再婚,母亲与亲戚一起在日本居住,自己在天津、承德有造纸厂,主要客户有三星、惠普等大公司,2002年初的订单很多,预计利润可达45%至70%。在骗取张某的信任后,王瑞良在一年多时间里,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及签订合同需要向他人支付好处费等虚假借口,先后多次以“借款”名义从张某处骗取18.3万元人民币、22.2万元港币及5.55万美元。在诈骗张某的同时,王瑞良还还采用相同方法,与孙某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以公司急需资金购置造纸设备等虚假借口,先后两次以“借款”名义从孙处骗取61万元。
一审被判刑后,王瑞良提出上诉,认为自己是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瑞良隐瞒真实姓名和已婚的家庭状况,通过婚介公司与未婚女性交往后,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等名义,骗取他人钱款,实际上大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其公司的经营活动。王瑞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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