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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审理宣判一起惨绝人寰的杀人碎尸案,残杀岳父母的被告人高彦歧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两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余万元。
2005年9月30日下午,在西宁开出租车的高彦歧从西宁乘车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想与岳
父齐某、岳母王某商谈在西宁市的住房问题,当晚他就住在岳父母在民和的租住房内。因西宁的住房是岳父单位的集资房,集资时齐某无力购买而由二女婿高彦歧出资16000元购买此房,齐某答应给二女婿高彦歧两口住,后来由于其他原因齐某要求二女婿高彦歧搬出,高彦歧要求岳父给予补偿,但是,岳父只同意退回高彦歧所支付的集资款,不同意给付额外的补偿款。商谈不成,高彦歧遂与岳父发生争吵,岳母见状劝解,岳父让岳母回避,岳母王某只好走出租住屋用公用电话给大女儿打电话。房屋内,高彦歧与岳父的争吵越来越激烈,继而双方撕扯起来,高彦歧打了老人两拳后,又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老人砍死在地。正在此时,高彦歧的岳母打完电话推门进屋,已经失去理智的高彦歧又将岳母杀害。杀人后的高彦歧将尸体肢解并切成小块后用锅煮、烧烤,一直持续到次日下午。期间,高彦歧用死者的衣服擦洗现场血迹,并用洗衣机清洗了自己所穿衣服,还两次外出到附近小卖部买塑料袋装酒、手套、卫生香等物。次日下午5时许,高彦歧在第二次外出买酒喝时,遇到了从西宁赶到民和的妻子和妻妹,二人询问后得知父母已被杀害,妻妹随后报警,高彦歧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彦歧目无国法,处理家庭经济矛盾时,故意杀死两人,在杀人后碎尸、煮尸、焚尸,丧尽天良,泯灭人性,他的行为令人发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遂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高彦歧表示不上诉。 (作者 苑玉虹 杨尚燕)
责任编辑: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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