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6日讯 6日,省工商局举行全省工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10起被查处的典型商业贿赂案件被公布于众,医院内部商业贿赂触目惊心,最高的违法所得达500多万元。
在这10起商业典型贿赂案件中,医院“包揽”了6起,分别是:
青岛某医院2003年11月与青岛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一台,收取赞助费6万元;兖州某医院2003年1月至12月,收受医药站、医药经营公司等13家药品经营单位的“折扣让利款”937692.50元;滨州市某医院自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对介绍病人到该院CT室就诊的,给介绍人每人30元的现金奖励,医院从中获利85818.50元。
淄博市某医院在药品采购中,共购买药品24469948.61元(发票金额),实际付款19414023.47元(实际购买价),少付款5055925.14元,该让利款用于其基建工程和购买医疗器械设备。
莱芜市某医院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开展对外查体业务的过程中,按照查体实际交款额的2%付给查体联系人,该医院获利390553.05元;德州某企业医院自2004年7月份以来,向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供应单位收取“广告费”、“新药费”,合计金额36913元。
另外4起分别是:
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向临沂市各酒店销售“伊力特”系列酒时,根据销售该酒的数量和品种,给酒店服务员1元至5元不等的盒标费,获利30136.8元。
2003年6月,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销售摩托罗拉系列手机过程中,终端销售人员每售出一部手机,奖励50元现金。
聊城市某评估中心,于2004年至2005年间,分别从三家估价所介绍的业务中,以“业务协作费”的名义,按50%的比例支付给三家估价所,获利92484.70元。
聊城某书店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向各中学销售初中教学辅导材料,销售额950721元,向教育主管部门支付“手续费”60000元,净利79896.79元。作者:记 者 郝爱萍 通讯员 李小齐 实习生 娄 花
责任编辑:穆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