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山东网临沂3月8日电(周秀光)
近日,法院审理的一起宠物官司,在临沂市市民中引起热议。为宠物对簿公堂,这在临沂市尚属首例,有的市民认为这是尊重生命,有的市民认为这是小题大做。律师认为,这起官司在法律上属于盲区。
2月24日,临沂市第一起宠物官司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市民王
先生状告兰山区兽医站,对宠物小狗豆豆之死应承担责任,并负有物质和精神赔偿的义务。事情的起因是,2005年8月25日,临沂市民王先生的爱犬“豆豆”因皮肤瘙痒到临沂市兰山区兽医站注射伊维克虫星,27日凌晨,小狗豆豆全身瘫痪,停止呼吸。王先生认为兰山区兽医站应为豆豆之死负责,8月31日,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兰山区畜牧局与兰山区兽医站告上法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表示此类案件以前从未有过,经过慎重审查准予立案。
庭审现场,
双方各执己见,纷纷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是医疗侵权案件,被告兰山区畜牧局、兰山区兽医站应承担举证倒置的责任。原告举证,被告在主观上存在的两点过错,并提出告应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原告认为,小狗豆豆与原告一起生活达5年之久,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因豆豆被被告无端治死,这也是一条生命,造成原告及妻子伤心过度住进医院,给原告及家人造成巨大物质和精神方面损失,被告负有赔偿的义务。
被告兰山区兽医站认为,在对豆豆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认为诊断和治疗是正确的,并列举了四条原因。原告称京巴狗的死亡原因系因伊维菌素超量4倍引起,这是完全错误的。伊维菌素是高效、广谱驱线虫药,本品治疗剂量对移行中的圆线虫具有高效,对蜱、虱、蝇、螨等到也有驱杀作用。本品毒性小,临床上应用此药均未出现局部或全身性的副作用。本品对反刍动物、马、猪和犬至少有10倍的治疗量的安全范围。给6公斤的犬使用1毫升或者说毫升半乃至原告所声称的2.5毫升这一没有证据支持的用量,均在治疗量的安全范围,所以根本构不成所谓的伊维菌素中毒。
市民热议观点一:人的命是命,狗的命同样是命,生命的价值是同等的!
在市人民医院工作的张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宠物主人将宠物视为自己家庭的一员,宠物狗的主人一定对狗投入了很多的感情,去给宠物打针也是为了宠物的身体健康着想。宠物之死肯定会让宠物主人感到痛心,赔偿精神损失费应当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临沂某商场的艾女士说:“宠物医生也是医生,应当履行医生的职责;人的命是命,狗的命同样是命,生命的价值是同等的,把宠物医院告上法庭也是维护自己和宠物权益的好办法!”
市民吴女士自己养了只宠物狗,她表示对狗主人起诉宠物医院的事情表示理解,因为以前她自己养的一只狗也因为生病就送去宠物医院,结果打完针回来没有几天就死掉了,情形和豆豆比较相似。她说,“我现在抱着观望的态度,看看到底能不能胜诉,毕竟这是我生平第一次听说宠物官司。其实,我还是希望他能胜诉的,因为动物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法院能够受理该案件,说明我国的法律在逐步健全!”
市民热议观点二:小题大作!
如果一个人为了自己的宠物把医院告上法庭,是不是有些小题大作?兰山区某银行张先生向记者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张先生说:“毕竟医院也不是有意将宠物治疗死亡,虽然是宠物医院,但起死回生谁也没有把握,普通医院也都会出个医疗事故什么的,我们有些时候不要太较真,如果为了宠物对簿公堂,实在是有点浪费人力、物力,很没有必要!人的事还没弄清呢?哪有精力去关注宠物啊?”
律师观点:宠物官司直击法律空白
原告代理律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朱孔行认为,目前我国有关宠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涉及宠物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对于宠物在宠物医院被无故治伤亡,宠物主人是否能向法院主张精神赔偿又是一个法律空白。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仅适用于人类,而不能适用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