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公安队伍中出现两个败类,他们伙同社会上的一些不法之徒,将当地一出租车司机打死后,抛尸荒郊野外。近日,抚顺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试用期)沈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
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石鹏、李猛、河泰峰(均无业)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经抚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剑于2005年11月27日酒后送醉酒的同事王某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司机商某发生争执,冯剑随后对商某进行殴打,并用电话纠集石鹏、河泰峰、沈晓鹏赶到现场,对商某进行殴打。而后,冯剑与石鹏又将商某强行拽上沈晓鹏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上,继续对商某进行殴打。当车行至该市顺城区外环公路时,石鹏、李猛等人将商某拽下车,将其踹入路边排水沟里,之后离开现场。因怕罪行败露,次日凌晨,几人再次驾车到丢弃商某的地点,将商某的尸体运至抚顺县的肖尔岭,抛尸在拉白公路的路基下。经法医鉴定,商某系因头、胸、腹部遭钝器伤害,导致脑挫伤和脾破裂而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此案构成故意杀人罪。冯剑是此起犯罪的组织者,并直接对商某头部实施了加害行为,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但考虑其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依法从轻处罚。沈晓鹏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均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亦被依法减轻处罚。(郑耀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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