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高校大四学生秦某在校园内经商卖手机,造成联通公司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法院判其赔偿。 2003年3月,秦某通过上海想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中国联通代理商上海美天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CDMA校园卡集团用户销售协议书》,约定想云公
司对其发展的校园卡用户资料真实性承担保证责任,用户必须凭学生证、教师证购买,一人一台,外地学生需由学校担保,如想云公司发展用户不真实,美天公司有权对用户停机,想云公司应承担不合格用户的全部欠费。 然而,在秦某因疏于对学生证、教师证以及身份证原件的审查,盲目发展了大批非校园用户,其中许多用户填报虚假资料,由此产生诸多欠费,造成联通公司1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终审认定,秦某说自己“仅是美天公司开展业务的中介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秦某所称合同转嫁经营风险显失公平导致合同无效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判处秦某承担上百万元赔偿。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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